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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提问前先浏览栏目,说不定你的问题已经回答了 求 助 您好! 我姥爷上海人,五十年代支援东北,现在辽宁,已退休,现想回上海,请问该如何办理!
其隔代亲人(孙子、外孙子等)户口能否随迁?
盼复,谢谢! 10.29. 回复:
一、退休回上海原籍的,一定要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具体说:1、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原籍上海户口的知(支)人员;2、在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3、上海有投靠对象,有具体住处(或另行买房);4、在投靠对象处报临时户口满3年的,只有同时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把户口迁回上海。
二、其隔代亲人(孙子、外孙子等)户口一般不能. 还有个问题?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问题的回复和支持!!!一问:至于您在回复意见第二条中说到:“从稳妥的角度讲,你应该在户口迁出的同时,去外地人才市场告知一下,一般来说或有可能交由你自己带回。”请问档案管理规定中不是有这样一条吗,本人不可自行携带个人档案吗???否则人事档案受理单位可不予接受!如果我自己带回档案并将其送交街道保管,到时档案受理单位不予接受那我不就马烦了吗??二问:如果我找到用工单位是不是单位不论是否有档案保管权都将会调动我的档案吗?等档案调到之后,单位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吗?三问:如果我未找到工作,那档案调动由谁来解决?是不是非得等到我找到工作单位后,由单位才能出面解决?否则,其它别无它法?静盼回音!!!谢谢!!!
致
礼!
2003-10-29
回复:你的问题真多啊,象考试一样,好吧我试着解答
1、我说是“或有可能自己带回”,是因为确实有自己带回的事情发生,比如当年我就是自己把档案从云南带回的,只要封好,接收单位验证确无启封,有何不可?何况(因此)我说“或有”,
2、正规档案是有档案目录和骑缝章的,岂容轻易改动或缺页?你想,如果档案目录上记录有某份材料而实际材料没有,你担得起吗?因此修改档案目录或使某些材料灭失谈何容易?这可是刑法伺候的;
3、法律概念上有“可以”“应当”“禁止”3个术语,法律概念上的“可以”是一种权利,而“权利”的意思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因此你说“人事档案受理单位可不予接受”,也可以接受;就如法律概念上的“应当”是一种“义务”,是必须做一样;如果把语序改一下“人事档案受理单位不可予接受”,那就成了“禁止”了;
4、你问“如果我自己带回档案并将其送交街道保管,到时档案受理单位不予接受那我不就马烦了吗?”既然街道可以接受,你找到单位后,档案受理单位为什么不予接受?别小看街道,它可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在管理某片地区;
5、一旦你找到工作,单位就必须为你办理用工手续,办理用工手续与社保有关,档案与政治、道德、司法面貌或记录有关,2者间无十分紧密关系;当然办理用工手续,通常会涉及档案;
6、如果你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可以凭相关户籍证明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转移;只要付费即可;
7、建议你一旦户口办好后自己去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转移,因为就业后如果因办理档案转移而迟延办理社保岂不吃亏? 档案如何调动? 您好!我为回沪知青子女,现正在办理户口迁入上海事宜,并准备在上海找一份工作,可我的档案仍在外地人才市场。请问我如何将档案随户口一起迁回上海?是否可凭户口迁移证去当地人才市场将档案一并迁回上海入户所在地人才市场或街道?还是需要上海入户所在地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方可调动档案?(人才市场又凭什么开具调档函)急盼回复!!!十分感谢您的帮助!!!
致
礼! 2003-10-28 回复:1、首先户口已经迁入了吗?其次外地人才市场的档案保管费付清了吗?如果没有付清赶快去付清。再次在上海找到工作了吗?如果找到工作,是通过人才市场还是劳动市场?因为人才市场属于人事局,劳动力市场属于劳动局,就调档费用而言,劳动局便宜一些。而且要看你所进的单位有无档案管理权,如无档案管理权,那么该单位员工的档案委托哪个部门代管?只要正式办理了录用手续,所在单位自会去办理调档手续。
2、如果户口已经迁入并找到工作,可由所在单位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去办理调档,此前,从稳妥的角度讲,你应该在户口迁出的同时,去外地人才市场告知一下,一般来说或有可能交由你自己带回。 回沪知青的户口问题 律师阁下:你好!
我是1995年从江西回沪的知青,当时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根据政策,年满45岁可提前退休,当年即回沪。因我女儿90年已根据政策回沪,户口在我母亲处,户主是我母亲。户籍内只有此二人。但我的户口至到今日未报入上海。此中原因一直未明,经了解,警署认为我母亲的居住房屋是向私人租赁(解放前),无产权,如无房东许可,户口不能迁入。但当初我插队时,户口就是由此处迁出,何况户主(我母亲)都没意见,为什么不能回来。如果我的户口不能报入上海,又何处去安身。
请您告知我详细的法律规定。
谢谢!
王
回复:户口要迁回上海的,一定要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具体说:1、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原籍上海户口的知(支)人员;2、在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3、上海有投靠对象,有具体住处(或另行买房);4、在投靠对象处报临时户口满3年的,所以你提出的“年满45岁可提前退休”是不能把户口要迁回上海的,只有同时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把户口迁回上海。
至于“警署认为我母亲的居住房屋是向私人租赁(解放前),无产权,如无房东许可,户口不能迁入。”我有不同意看法,他们为什么这么说,我不明白,你说住的租赁私房,而且是解放前就租赁了,那更是不明白了,经过文革和多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居然该住房没有纳入房管系统?要么现在落实政策又退还了?其次该租赁房内住多少人,应该于警署无关,依我看也不用房东同意,根据国家有关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只要承租人不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我想房东是无权干涉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要户口干什么?现在的问题是从现在的国情和上海的实际情况看,户口观念在迅速的衰退,在上海户口有用的地方有3个方面:1、小孩读书;2、享受“低保”;3、享受廉租房,你看如果你有户口了能否享受这些待遇?而且必须在满足上面4个条件后才能享受。因此“退休回原籍”有无必要?就算户口回上海能有什么益处?不迁有什么害处?依本人所见,从目前看,户口迁回的益处小于不迁回的益处。就上海的情况看,户口迁回,政府并不负责住房,或其他可能有的解困措施,而江西属于待开放状态,万一在当地没有户籍,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户籍而享受益处就做放弃处理了。相比较看,上海目前不需要粮油配额,没有口粮的危机,所以户口没用;政府不负责住房解困,因此有户口也没有这方面的奢望,你也不存在读书的问题,而江西可能有的政策益处放弃了就可惜了。 一位知青子女的困惑 我是一名知青子女95年回上海,户口和叔叔在一起,98年他把他儿子的户口迁入,目前共3个户口,该房间一直是我与奶奶居住,(奶奶户口在叔叔家,以前两人换过房).目前房子要进行动迁(商业动迁),现在叔叔与动迁组谈下来说我只能拿到2,3万,不能分房,而他和他儿子两人可以分到二室一厅,我觉的很不公平,不知道我该怎么办,我到底能分多少有没有什么依据?我也知道现在知青子女没什么政策照顾,可如果我要一套一室一厅的话有没有可能?能不能要求?即使稍微贴点也行.
一抹轻蓝 10.21.
回复:首先你的叔叔说你“只能拿到2,3万,不能分房,”的说法是错误的,对动迁户来说,只要在被动迁的房屋内有同住权(在被动迁房内居住,有本市长住户口,且他处无房)的人对动迁补偿,均按份共有。
但是你希望稍微贴点钱而有“一套一室一厅的话”,也是不合情、理不能得到有关法律支持的。 医保卡里的钱是否能转回上海用 知青网的律师们:
你们好!
我的母亲是一名下放至江西的上海知青,她已退休回沪(户口也已迁回)。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她退休后,医保卡里的钱是否能转回上海用。
谢谢!
郭 华
答复:按规定,医保、社保、公积金、每人终身只有一个帐号,无论你到哪里,这几个帐号都是跟着你的,就象美国那样,当然这是理论上和文件上规定的。
如果是全国统筹,那么没问题,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财政税利由各地包干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负担明显是也是不现实、不合理的,所以就由各地筹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工资水平不同,在医保、社保、公积金的设计和交纳的幅度、比例、绝对额都不同,这就给转移造成现实上的障碍,其次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无论转入、转出的双方都是不太愿意的,相对来说,转出方更不愿意,因为钱是统筹的,万一你不用,就可以别人用呀,就好比8个瓶子7个盖,还是可以周转的,一旦少一个盖子,就有可能转不过来了,但又不允许转不过来,如果是你,会怎么办?当然尽可能不要转出喽。你想啊,个人的医保在上海,我们这个年龄段是每年380元,如果超出,在自己承担了380元后,再可以享受90%,而且大病除外还有大病医保。可是比如江西吧,很可能没有380元,但一旦转入上海,就要享受上海市民的待遇,这对上海财政来说当然是不合算的。假定江西医保是200元吧,那回来后就要享受380元,这180元就由政府贴了,而且这只是静态的,动态看还不止呢?各地财政都很紧,怎么会愿意呢?而且又不是你一个人的问题。
当然,只要你能转入,上海是不能拒绝的,但它是不希望你转入的。举个实例:某人回上海后,在四川的社保到现在还没有转回上海,那里的单位据说一直在给她办,但单位办理要通过上海的社保部门再转四川社保,你想问题卡在哪里?我看卡在上海或四川都有可能,也许二个地方部门都在卡,至少没当回事,也许是故意不当回事?当然你自己去当地办理,也不会很顺利,自己去当地办理,要解决吃、住问题吧?再说哪有那个时间、精力和金钱呢?所以说在现实上是很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契而不舍,但也会遇到许多推诿和无法逾越的困难,今天要你提供这个证明明天要你提供那个证明而你人又不在上海,托人办理来回邮寄,等待,谁吃得消?所以某人只能作罢,所以我说是理论上的。再说某人这个例子,如果上海现在退休,退休金最低大约在1000左右,某人如果退休(即便四川的转回)也不会超过700,这就看出各地的经济和工资水平了。而医保更是平均的,大家都380元,对政府来说就更不合算了。
所以说理论上医保是可以转的,你可去江西咨询一下,再与上海社保部门联系,二政府部门的回答一定是可以转的,但实际上碰到的困难是几乎无法逾越的。 有关医保方面的咨询,还可到“上海医保”网咨询,他们会在2日内回复,
网址:http://ybj.sh.gov.cn/ybannouce/webmail.jsp 内退能否把户口迁回上海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是一名知青子女,我的戶口已在几年前回滬。我父親因為單位效益不好加之身體原因,提前辦了內退休(但沒有退休証,到60歲以后才有),他現在想把戶口遷回上海,想請問一下要去什么部門辦理,需要那些証件,及象我父親這種情況戶口可以遷回上海嗎?
期待您的回復。
祝 國慶節快樂!
一位需要幫助的朋友
2003/10/02
关于咨询信的回复
那个知青子女的父亲在单位里办里了“内退”,户口是不能迁回上海的,一定要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具体说:男60岁,女55岁的原籍上海户口的知(支)人员,在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上海有投靠人员,有具体住处(或另行买房)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把户口迁回上海。
恳求提供帮助 知青网的律师们:
你们好!
我是一名知青子女,父母至今在云南,2003.7.10起,我户口所在地常德路371号开始动迁,用于市政府建造绿地,拓宽道路.在与动迁组谈判的过程中,动迁工作人员以房子是增配的我无权享有一个户口算二个的理由,判定给我6万RMB,我长期租房在外,工资也不高,父母即将回沪,他们的收入也很低,根本无力买房,所以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一.知青子女是否在拆迁住房分配上有优惠政策照顾?
二.增配房只配给我爷爷奶奶,我是否有权享有呢?
三.国家对回沪知青在动迁中是否有照顾政策?
四.动迁后我户口吊在原居住地,无力购买房屋,无处居住,是否能享受上海特困的照顾.
五.根据以上的陈述,请帮忙分析一下,动迁组是否有欺瞒诈说的行为存在.
六.以上问题是否有办法解决,有何文件政策作依据,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困难问题,哪个主管部门管理解决这些问题.
谢谢!
回复:关键词“照顾”、“解困”
1、就目前而言,上海的动迁环境是自有“动迁”以来是最好的,也是最阳光的,就一般而言怀疑“动迁组是否有欺瞒诈说的行为存在”是不合适的,动迁公司是不会“顶风作案”的。其次,动迁公司完全满足被动迁人的愿望是不可能的,人心哪有满足的呢?动迁公司作为一个中介企业,想要赢利也是正常的,它不会把动迁人用于动迁的钱款全部交给被动迁人。否则它吃什么?
2、“知青子女”不是诸如“烈士”之类的称呼,它不是什么招牌或值得“讨价还价”的筹码,就象现在如果你听到某人说“我家是3代贫农”或“我是工人阶级的子女”你的感觉怎样呢?从政府的角度看,绝大多数知青都返回了城市,即使有极少数知青没有回城,但他们的子女已经代替他们回城了。现在已经没有什么“知青”了。即使前“知青”退休回原籍,也不是作为“知青”身份,而是作为退休职工身份回原籍。国家没有理由对回沪退休职工在任何地方有什么特殊的照顾。既然前“知青”都没什么照顾,前“知青子女”的子女就更谈不上了。
3、上海在动迁上或者全国在动迁上都一样,政府不负责解困,如果说哪个省份还有在动迁上有解困照顾,那是“土政策”。这里对政府的立法思想的法理讨论由于篇幅所限就不展开了,但我认为是正确的。
4、动迁大致上分2大类:1、市政动迁,2、商业动迁。从咨询人来信看是属于市政动迁,市政动迁是可伸缩余地最小的,动迁公司所能赚的也比旧区改造少,用行话说就是“啃骨头”。但这并非说没有可伸缩余地,要看谈判的水平了。
5、信中有2个问题没讲清楚:1、“增配房只配给我爷爷奶奶,我是否有权享有呢?”增配房是什么概念?是产权还是非产权的租赁房?2、“判定给我6万RMB”与增配房是什么关系?至于信中所谈“一个户口算二个”是怎么回事?因此只能试着按判断来回答。
首先:如果“增配房只配给我爷爷奶奶”、“判定给我6万RMB”,说明在动迁上家庭成员意见很不一致,而动迁公司能分2部分解决一户人家的问题,说明这动迁公司是相当好,相当落实“三个代表”的。也说明上海的动迁,的确开始阳光了,人性化了。因为通常情况下,动迁公司是不会这么做的,它在给自己找麻烦。所以,它是个相当规范的动迁公司,应感谢动迁公司,而怀疑动迁公司“有欺瞒诈说的行为存在”是说不过去的。
其次:“增配房”如果是产权房,那以后自有继承法,但笔者估计是非产权公有租赁房,既然动迁公司分2部分解决一户人家的问题,已经说明在原则上已经隐含着咨询人在“增配房”上是无权的。这在司法实践上已经被证实的。但并非没有补救,主要取决于有权支配“增配房”的态度和咨询人与他们的关系。
再次,“一个户口算二个”大约是说是独生子女政策吧,上海的动迁政策是“数砖头不数人头”,就是说不考虑人口因素的 咨询知青回沪报户口的问题 知青网的律师们:
你们好!
我是一名知青子女,回沪已经十年了。我父亲(今年53岁)下放到江西30多年,一直从事教师工作。为了照顾我的生活,办了提早退休,于2000年与我母亲(我母亲是江西人)一同回到上海,但是户口还在江西。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象我父亲这种情况,户口能否迁回上海?我母亲是否也可以呢?期待你们的答复!
非常感谢!
祝工作顺利! HUALOVEY
2003/9/20 答复:此信关键词是“退休回原籍”。
1、答案是肯定的,至于退休职工的配偶恐怕不行。由于上海的有关外地户口的回沪规定,经常有一定的调整。因此本人也不能穷尽公安机关的户口政策。
2、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要户口干什么?现在的问题是从现在的国情和上海的实际情况看,户口观念在迅速的衰退,唯一户口有用的小孩读书,因此“退休回原籍”有无必要?就算户口回上海能有什么益处?不迁有什么害处?依本人所见,从目前看,户口迁回的益处小于不迁回的益处。就上海的情况看,户口迁回,政府并不负责住房,或其他可能有的解困措施,而江西属于待开放状态,万一在当地没有户籍,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户籍而享受益处就做放弃处理了。相比较看,上海目前不需要粮油配额,没有口粮的危机,所以户口没用;政府不负责住房解困,因此有户口也没有这方面的奢望,老夫妻也不存在读书的问题,而江西可能有的政策益处放弃了就可惜了。恳请提供帮助 律师专家们:
你们好!
我是一名上海知青子女,27岁,现已婚; 爸爸原是上海人,妈妈是江苏建湖人,还有一个妹妹25岁,未婚;他们的户口都在外地。
就目前而言,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很好,但还没有达到让家人都生活的很无忧的状态(我的意思是至少不用为了吃住发愁,可能很夸张)。
我的困难是:
1。父母的房子要拆迁(房子是公家的),但外地政府没有很好的保障,他们也近退休,在上海又没有住房,而目前我还没有这个能力为他们买房;
2。妹妹的户口问题,虽然她现在上海打工,但工作的选择很受局限(她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
请问能不能告知:
上海市有关知青及其子女回沪和相关住房的政策,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知道(我在网上已经查过,但没有这方面的讯息)。
如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我和我的家人都会非常感激,这对于我们将是很大的帮助,谢谢!
礼! Heidi Tang 2003.9.5. 与Heidi Tang小朋友谈心——不是回复的“回复” 首先,说实话,此信很难回复,在知青运动过去了三十多年后,有关的知青政策也早已结束了它的使命,现在提“知青政策”,坦率地说已经很不合时宜了,也没有哪个专门的政府部门受理知青问题了(以前还有“知青办”受理),因为从政府的角度看,绝大多数知青都返回了城市,即使有极少数知青没有回城,但他们的子女已经代替他们回城了。
也许很多知青或者很多知青子女,但凡遇到一些困难,就会想到:“我是个老知青”或者“我是知青子女”,因此就应该有一些照顾。“知青”这个称呼不是诸如“烈士”之类的称呼,它不是什么招牌或值得“讨价还价”(这个词过于尖刻)的筹码,它只说明有些人过去曾经有过某种身份而已——虽然知青确实在国家最困难的时候,承担了巨大的牺牲。就象现在如果你听到某人说“我家是3代贫农”或“我是工人阶级的子女”你的感觉怎样呢?
其实,在现代社会里,困难或者说艰难的人是绝大多数,我认识一个知青出身,在越南战争中失去一条腿的残废军人连长。照理他比什么“知青子女”更有权利要求政府照顾了吧?但他却拖着一条腿在摆修自行车摊!至今没有成家(没人嫁给他),每天很辛苦。还有那个亚洲举重冠军(忘了姓名)贫病而死,比起他们,我们是否有种幸福感?坦率地说,政府也管不过来呀!
其次,Heidi Tang小朋友,关于你在外地的父母,生活比较艰难,你在信里提了2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父母的房子要拆迁(房子是公家的)。我想既然要拆迁,那拆迁部门总要安排被拆迁人的,尽管你父母住的房子是公家的,公家有义务要安排的,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而就某种方面讲,“拆迁”就是土地的转让和买卖。所以你尽管放心。有法律作你父母的后台。至于是否住的舒坦,那是另一个问题了,而且各地的情况不同,即便上海有照顾知青的政策,你父母也是无法享受的。更别说没有什么“知青政策”了。Heidi Tang小朋友,不知你是否知道?上海有着许许多多十分贫困潦倒的知青,(十分贫困潦倒这个词有些语病)没看见谁去资助或帮助他们呀。
第二个问题是“妹妹的户口问题”这个问题要从2方面回答
1、目前上海已经没有什么“蓝印户口”之类的了,不知道你的户口是否在上海,是怎样进上海的?知青子女的户口要进上海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但首要的有2个:(1)每个知青家庭只照顾1个子女回上海;(2)回上海的子女必须在16周岁以下。这项工作已经结束。
2、目前有没有上海户口不是很要紧了。如果你妹妹今后在上海成家有了孩子,只要孩子父亲是上海户口,从今年开始孩子的户口就可以落在上海。所以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最后我要说的是,眼下,很少有人关心知青的命运了,我是个老知青,在我看来,放眼看去,有着林林总总的许多知青网站,但也只有《上海知青网》唯一的一家在为知青和知青家属开了咨询——求助的栏目,这对广大知青和知青家属来说,虽然起不了很大的帮助,但多少有点作用的。 2003.9.6.
工作未完成能否得报酬?
——劳动争议案件分析
董 浩
(案由) 今年,张小姐与某私营服装公司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小姐的工作是推销服装,月工资480元,但必须完成价值5000元的服装推销任务,超额部分公司将予以奖励。若未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
张小姐去年月月超额完成任务,今年上半年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没有完成推销任务,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张小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下半年的工资,计2880元。
公司认为,一年的合同期未到,不但不发工资,而且要张小姐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调解不成,张小姐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不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线的工资(570元/月)并相应补交养老保险金和补偿金。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点评)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张小姐虽然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但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该支付张小姐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未完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的条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与企业签订类似“完不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等法律禁止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往往以事先有约定为借口,拒绝承担责任。笔者以为,面对“打工难”的局面,对于违法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妨暂且忍耐,一旦劳动合同中止或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请求帮助 知青网律师,
你们好!
我的舅舅是一名插队到江苏农村的知青,在当地的粮管所工作。因单位效益不好,目前待退休,因而回到上海照顾我的外婆。
外婆有私房一间,外婆拥有产权,户口内仅有外婆和孙子(舅舅的儿子,回沪知青子女,已婚))。
现该房屋面临动迁,但动迁组说不会考虑照顾知青退休后返沪的因素,同时只肯与80多岁的外婆谈动迁事宜,拒绝与其他人协商。(即使我的母亲持外婆的授权书也不行)我的舅舅是非常老实内向之人,我们都想知道,该如何帮助他和年老体弱的外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谢谢! 陆慧琴
2003.8.29. 答复:该求援信的关键词是“代理权”的确认
1、自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11号文件)出台以来,上海的动迁凡是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考虑人口因素。即俗称“数砖头不数人头”。因此“动迁组说不会考虑照顾知青退休后返沪的因素。”是合法的。
2、《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则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可见,“动迁组”“只肯与80多岁的外婆谈动迁事宜,拒绝与其他人协商。”完全是违法的,发信人及其家人只要持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就完全有代理权。如果“动迁组”拒绝代理人的代理,可属“知法犯法”。代理人可以去向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提起申诉。目前动迁是极其敏感的问题,近日,市房地局、市建委就专门统一发文《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该文的精神,就是为了规范动迁的行为。相信能够得到“代理权”的顺利解决。
如果申诉不成,可以诉讼。但相信申诉应该成功的。
——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街道等部门,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拆迁引起的矛盾。
知青子女咨询 知青网律师:
你们好!
我是一名上海知青子女,几年前将户口迁入上海奶奶家中,后因奶奶去世,户主变成叔叔,房子属于公有住房,共有4人居住,加我户口共有5人,面积大约14平方。前年我因高考录取,户口迁入外地一所高校。如今叔叔所住地区即将动迁,由于住房面积太小,他也不会把我安在里面居住。按以前的拆迁政策,知青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面积,并且独生子女拥有其他一些政策。请问:
1. 我如今户口不在上海,在此次拆迁过程中是否在户口中还算我一个人头?
2. 知青子女在住房拆迁时享有哪些具体政策?
3. 独生子女在住房拆迁时享有哪些具体政策?
由于我和父母都在外地,父亲下岗多年,一直未来沪,所以对上海近几年的政策不太了解,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此致
敬礼 知青子女
2003年8月20日
答复:按历来的政策,家有独生子女,女性年龄在1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15周岁以上的,在动迁时予以考虑“一个户口算二个”但在动迁时只要户口不在所动迁的房屋内,原则上动迁时一律不予考虑,因此户口是否在动迁房内成了政策照顾的前置条件。因此包括“因私出国、参军、判刑、出国留学、升入高校读书”但凡户口迁出则不予考虑,即便是在本市高校内也不予考虑。自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11号文件)出台以来,上海的动迁凡是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考虑人口因素。即俗称“数砖头不数人头”。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可谈判的余地的,这要看情况定。比如此次动迁是市政改造还是旧区改造以及打交道的情况等因素决定。凡在上海市土地等级范围内1、2、3级地段向4、5、6级地段搬迁的,分别享受30%、50%、100%的地段补贴。
经济活动中应以知法、诚信为本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董 浩 (案由)
原告黄某(女) 浦东新区某彩印厂私营业主
被告李某(女) 浦东新区某国营食品厂内部承包人
1998年浦东新区某国营食品厂为摆脱困境,试行内部人承包制度。被告李某作为该厂供销科长,以内部人身份承包了该厂的一条冷饮生产线。在生产经营上,承包协议约定:李某承包期限为一个生产季节(自1998年3月至10月);对外以浦东新区某国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切生产经营及管理费用所需的资金由李某自筹并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原告黄某历来是该厂冷饮包装纸的承印人。因此,李某自接手冷饮生产线后,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委托黄某印制冷饮包装纸。自李某承包期间,总共与黄某发生业务往来涉及的印制费用金额5万多元。由于经验不足以及管理上的漏洞,承包出现极大亏损。于1998年10月27日李某承包结束。期间,李某陆续还款。至2000年,李某尚欠黄某债务2万8千余元。
2000年3月17日,李某应河南冷饮同行之托,以受委托人身份与黄某在便笺上签定一份“印制冷饮包装纸委托书”(并无复写),黄某为慎重起见,约见河南委托方,双方对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件作了确认。共发生加工费9千余元。黄某按与河南委托方的约定,按期完成加工合同并通过托运将加工物送达河南。
由于河南方迟迟不履行9千余元债务;黄某认为李某应对河南方不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加之李某尚欠黄某债务2万8千余元,因此黄某不断向李某催讨2笔共近4万元的加工款。李某认为,自己只是河南方受委托人,也未对河南方的债务承诺担保义务,因此河南方的债务不应由其承担。之所以迟迟不履行2万8千余元的债务,就怕黄某把河南方的债务归于自己。只要黄某认可河南方的债务不归于李某,李某当即履行2万8千余元债务。黄某不允。双方协商破裂。
2003年4月8日,黄某委托浦东某律师事务所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债务及承担诉讼费共4万余元。
被告李某接到起诉书后,授权委托人与原告联系,再次协商,表示愿意庭外和解,重申只要黄某认可河南方的债务不归于被告,被告当即履行2万8千余元债务。原告再次不允。
(法院审理及裁定)
2003年4月2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就本案第一次开庭。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李某认为原告黄某向法庭了提供伪证:便笺“委托书”上关于河南方承担还款义务的字样的下半部分被黄某毁去,企图造成被告个人委托的假象,从而丧失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告承认曾约见河南委托方,但否认对“委托书”动过手脚。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代理人认为:自1998年至2000年3月17日之前从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看,双方从无任何“委托加工”书,业务往来均以口头约定成交,惟独何以本次(2000年3月17日)出现郑重其事的“委托加工”书?这种反要约的方式意味着合约含有另意,加之按常识,原告应该知道被告目前并无承担任何承包行为,应该说,原告对被告的“委托书”是尽了一般注意和知道原则的。也是认可河南方的被委托身份的。现在将理应由河南方承担的履行义务强加于被告,是有违“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的。
被告代理人又认为:1、由于被告仅是浦东新区某国营食品厂内部承包人,并无主体经营资格,对外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原告诉讼对象应是浦东新区某国营食品厂,而非被告;被告在法律意义上仅是食品厂具体经办人,是职务行为;2、被告代表食品厂与黄某发生业务往来均在1998年3月至10月之间,原告不能证明其向被告所代表的食品厂主张过权利。原告至今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2003年5月13日第二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并无有力的证据证明“委托书”被原告动过手脚,但按“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另一事实的成立”的推定原则,被告答辩成立,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主体”的规定,准许被告免责。但在法律公正和事实公正之间,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可以调解。
经法院居中调解,作出调解裁定:被告给付原告8千元整,准许原告撤诉。
(点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仅是食品厂内部承包人,并无主体经营资格,对外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原告诉讼对象应是食品厂,事后由食品厂再向被告李某追偿。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始于1998年,明显超过了2年时效,因此被告丧失胜诉权是必然的。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又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李某应河南冷饮同行之托,以受委托人身份与黄某在便笺上签定“委托书”后,黄某又约见河南委托方,对“委托书”要件作了确认。但又怠于索要定金,事后又对相关证据做了手脚,致使证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对被告关于河南方的债务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且由于证据(委托书)丧失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原告也丧失了向河南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黄某在本案中本来是违约的受害者,由于不知法、不懂法(时效、主体)以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违背诚信原则,当被告在开庭前希望与原告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当即履行2万8千余元债务,但原告非但不想对自己轻率行为承担应负的责任,反而试图把这种风险(河南方)转嫁到被告身上,因此不惜作伪证。使自己本来合法的权利反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教训可谓深刻。 爷爷奶奶对孙子没有探望权
陈文才 邱海泉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二)裁判依据及主要内容
受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彭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三)点评: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发生房屋纠纷 知青网老师: 您好,我是一名知青子女,10年前户口迁入上海,户口入我大舅舅家。当时全家3口9人加我外婆,阿姨,还有我共12人共住一栋2层私房。后来私房动迁,大舅舅一家正巧单位分房,就搬出去了,我户口转跟外婆,阿姨也嫁人了。最后我们动迁分房情况如下:二舅舅一家一间房,小舅舅一家一间房,我和外婆一间1房1厅。我和外婆的房子至今并未买下产权。房子户主是我外婆,我属于家庭成员。
现在家里出现纠纷,我想分房,但是外婆不肯搬出去,我也不愿意和外婆一起住,请问老师,我所能得到的份额是多少?
答复:此咨询信的关键词是“非自有产权”、“租赁人”、“同住人”。发信人对此房屋没有处置权,只有同住权,同样,租赁人只是全体同住人的承担法律义务的代表,同样对房屋也没有完全的处置权,若对房屋要进行分割或其他处置,首要条件是在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取得全体同住人同意(即便是自有产权,对房屋要进行重大处置,也必须取得全体同住人同意)。眼下的房屋不是自有产权,那么只有通过双方协商,对房屋进行公有住房置换的方法解决。比如“一换二”等。从信中看不出此房屋内共有几个长住户口。倘若仅有发信人和其外婆的话,那么目前双方的矛盾只有通过协商解决,最终解决方案有2:1是等待再次动迁时,要求分居;2是等其外婆故去,其继承外婆的承租权后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售后公房买卖。第2方案的前提条件是现所住房屋内只有发信人与其外婆2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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