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朝阳区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是本行政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机构简介
机构全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会址
1981年2月至1993年4月设在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设在
朝外街道南营房胡同5号
1994年3月至2008年10月设在朝阳区团结湖北五条5号
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设在
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观湖国际社区
历史沿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981年2月17日,
朝阳区举行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朝阳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第一次在朝阳区建立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自选举产生至2007年2月,历经八届,走过了27年不平凡的历程。从七届到十四届的各届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努力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模范作用,为全区的建设和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区,认真工作,努力奉献。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
朝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以上职权通称为“三权”:对本区的重大事项实施决定权,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和工作的监督权,决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的任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