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程》以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保险法的基本范畴、保险合同法、
保险业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书中以解读和研究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为核心,在注重阐述理论的同日寸,积极关注国;内外保险法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联系最新发生的经典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增强学生学习j的趣味性、主动性。《保险法教程》共10章,在体例安排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与新《保险法》相协调。
《保险法教程》内容简介:保险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至此最佳之制度”,发挥了人性中“自助助人,人溺己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高贵情操。也有人把它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以至于在法学学术论文中常常出现以“保险”来兜底相关对策的现象。对此,有人不以为然地指出:保险不过是人类社会无可奈何的选择,而且还是人类社会中一项最没有效益的创造。.尽管见仁见智,但“5·12”地震很快就引发出“谁为巨灾损失埋单”的保险诘难。面对大量房屋倒塌、灾民痛失亲朋和家园的现实,人们热切期望地震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出门在外,从交通工具到住店游览,无一不需“保险”;就算人在家中,从财产毁损到人身灾病,也能保尽保。
《保险法教程》内容全面。在基本介绍学科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具体业务的实际操作方法、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规;探索学科发展趋势等前沿问题。案例丰富。每章都有新颖的案例,并配有案例指导或点评,使教材具有鲜明而强烈的实用性。
培养国家栋梁之才一直是教育者孜孜以求的目标。作为一名教育者,如果将眼光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理论而不是更为生动又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那么其培养出来的“人才”更多的是徒有其表的空想家。本书着眼于应用性,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宗旨,结合保险法修改的最新精神,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一本与时俱进的、理论性与实践性融为一体的、简单实用的教材,以期为保险法的教学提供一个新的选择。
保险法是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和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现行《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曾做过部分修改。2006年,为了促使保险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保险业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现行的《保险法》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保险业新的发展要求,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了新的《保险法》。本次修订是全面修改,将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到如今的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增加条文49条,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条,修改条文126条,鲜有保持不变的条文。
本书以我国最新修改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保险法的基本范畴、保险合同法、
保险业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书中以解读和研究我国最新修改的《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为核心,在注重阐述理论的同时,积极关注国内外保险法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联系最新发生的经典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主动性。
在保险合同立法方面,
法国、
德国、
瑞士等是典型代表。(1)法国的保险立法法国是
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被认为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1681年国王
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敕令》是欧洲大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在保险业监督法方面,1905年颁布了《人寿保险事业监督法》。1938年又通过了有关监督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国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两个:一是1976年7月16日颁布的《保险法典》;二是《欧盟法令》。
1904年法国开始拟定保险契约法草案,并于1930年公布实行,即《保险契约法》。该法共分4章:第一章是关于保险的一般规定,包括总则、保险契约之证据、保险单之方式及转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权利与义务、保险契约的无效及解除和保险时效等;第二章是损害保险,包括总则、火灾保险、雹灾保险、家畜保险、责任保险等内容;第三章是人身保险,包括总则、
人寿保险等内容;第四章是有关程序的规定。1976年的《保险法典》分为法律、规定、政令三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五章:第一章,保险合同;第二章,强制保险;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特有的机制;第五章,一般代理和中间商。(2)
德国的保险立法德国最早的保险立法也始于海上保险,1731年德国颁布《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此后,北德意志1900年颁布的《商法》及汉堡商会1919年制定的《海上保险规则》等都是
欧洲著名的法规,影响深远。在
保险业法方面,1901年制定了一部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民营保险企业法》。德国最初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是和《商法》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而引发的严重后果,导致德国对保险监管法规进行了修订,并于1931年颁布了《民营保险企业及建筑业监管法》,把建筑业也纳入了保险监管的范围,同年还公布了《再保险监督条例》。在保险合同方面,
德国有专门的《保险契约法》,该法是保险立法的典型代表,共五章:第一章:各种保险的共同规定,包括总则、订立契约时的告知、危险增加、保险费和保险代理人等内容;第二章,损害保险,包括通则、保险契约的内容、保险标的转让、第三人责任保险、火灾保险、雹灾保险、牲畜保险、运输保险等;第三章,
人寿保险;第四章,伤害保险;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