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洪逊欣被提名为台湾地区第四届大法官,同年经台湾地区监察机构同意后就职。任大法官后,仍兼任台湾大学法律系及其他大学教授。 1981年,洪逊欣於大法官任内病逝
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享寿67岁。
洪逊欣(1914.10.14—1981.12.27),台湾南投草屯人,祖籍
漳州市,台湾法律学者,
台湾当局前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大法官。
洪逊欣之父洪火炼於台湾日据时期曾任台湾总督府评议员。二次大战后,又任台湾地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及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洪逊欣则成长於日据时期,中学就读
台中第一高级中学,1935年自台湾
台北高等学校毕业后,入
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1937年在学时即司法科考试及格,1938年大学毕业,其后於
日本任司法官。1945年国府接收台湾以后,约有长远30年的时间专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教授,其专长为法理学、
民法、法律思想史等。2001年,被台湾地区司法机构表扬为“高风亮节司法典范楷模”。著有《中国民法总则》、《我国现行民事法原理之研究》和《民法与个人自由之基本关系》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