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合同是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四月二十六日,由清督办铁路大臣
盛宣怀与
比利时银行团代表在武昌签订的一份草合同。
这份草合同后于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被转化为正式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随后,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八日,双方再次在上海对合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
根据《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的规定,借款总额为四百五十万
英镑,
年利率为五厘,按照九折交付;还款期限为三十年;以铁路及其所有附属财产作为抵押;并允许
比利时银行团派遣人员监督铁路建设及运营;此外,除了
汉阳铁厂提供的部分材料外,其余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比利时银行团负责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