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是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四月二十六日,由清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比利时银行团代表在武昌签订的一份草合同。
合同签署过程
这份草合同后于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被转化为正式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随后,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八日,双方再次在上海对合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
合同条款
根据《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的规定,借款总额为四百五十万英镑年利率为五厘,按照九折交付;还款期限为三十年;以铁路及其所有附属财产作为抵押;并允许比利时银行团派遣人员监督铁路建设及运营;此外,除了汉阳铁厂提供的部分材料外,其余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比利时银行团负责采购。
影响
比利时银行团的背后有俄罗斯法国的支持。通过这次投资,俄罗斯得以将其影响力从东北地区扩展至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等南方省份。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合同签署过程
合同条款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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