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泉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员
孙立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员。
个人介绍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副厅长。
个人成就
孙立泉关于控告检查部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着重把握的方面的论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等进行了完善,对特别程序作了规定。控告检察部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控告检察部门要在充分理解法条原意的基础上,把握新标准,转变旧观念,重点把握尊重人权与打击犯罪,执法方式与执法效果,执法标准与群众满意的辩证关系,更好地适应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控告检察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提出的新要求,立足检察工作发展的全局,增强正确执法的自觉性。
二是畅通渠道,更新观念,为群众服好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扩大了社会参与权。控告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应尽快适应这种变化,从观念上、理论上、机制上、制度上做好准备,畅通渠道,认真受理、及时处理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能动司法,推动检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三是关注重点环节问题的解决。控告检察部门要结合人民群众的反映,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予以关注,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是以崭新姿态做好控告检察工作。一要及时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分流,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对重要的控告、举报、申诉,加大摘报、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二要更加注重人权保护,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反映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妇女、精神病人等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全程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三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发挥“第二研究室”的作用。控告检察部门应利用其掌握的人民群众大量的控告、举报、申诉信息的优势,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控告、举报、申诉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找出深层次原因,提出应对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四要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群众工作技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充分借鉴刑事和解的方法,运用检调对接及听证等机制,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促成控告、申诉人达成和解,彻底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五要充分发挥下访巡访、基层检察室的作用,积极配合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做好社区矫正治理等工作,实现执法办案、宣传教育、矛盾调处的无缝对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五是推动控告检察工作创新。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控告检察部门一要整合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定一套科学的矛盾纠纷受理、处理和化解机制。二要加强举报初核工作,提高举报线索质量。要参考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方法开展初核,注意客观证据的收集,注意与侦查工作科学衔接。必要时可以考虑吸收举报人等一切与举报线索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三要加强对不立案线索的事后审查。防止该查不查、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发生,更好地答复实名举报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举报变为信访的数量。四要参考证人保护的规定,妥善保护举报人。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范围、程序、方法、措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护举报人立法提供了方向和思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参考。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推动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立法的完善,确保人民群众宪法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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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