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包含了未来特定日期或时间段作为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的触发因素。当这个期限到达时,合同的效力就会产生或结束。这些期限是由合同双方预先设定的,可能是具体的时间点,比如某年的某月某日,也可能是持续一段时间,如“合同签署后五个月”。期限作为一种对合同效力的约束,类似于条件,这是《民法通则》将其纳入广义条件的原因之一。然而,与条件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不可避免的,不会存在不确定性。
区别
附期限的合同与附条件的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实现与否取决于不可预测的因素,它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不实现,因此条件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相比之下,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事先已知的,它的到来是确定无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希望以确定的事实来影响合同的效力,他们只能选择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