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资源服务
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10月8日,是中国首个省级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作为北京地区人才服务管理的专业组织,该协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正式名称为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简称BHRCA),是由北京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该协会是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权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实现行业协调、服务和自律,推进标准化进程,促进北京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对会员提供非营利性服务,如举办多种活动,促进会员间及与其他团体的交流,推广会员形象及产品,组织培训,加强业务合作等。
-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提出行业利益的相关建议,协调会员间的利益纠纷,保护会员权益。
- 配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和完善
人力资源服务的地方标准,实施行业服务规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的标准化进程。
- 在会员中推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鼓励创新和卓越表现,引导会员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 实施行业自律和行风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意识,维护行业信誉,抵制欺诈和不当竞争行为,对违规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 运营协会网站,编辑发行协会刊物,承接政府委托的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统计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参与制定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 开展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学术研究,汇编会员提交的优秀论文集,指导
人力资源服务实践。
-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成为协会的会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 认同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 具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 已获得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能够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实体,以及其他与行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流程如下: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 参加协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 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自愿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 执行协会的决议。
-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 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若有意退出协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归还会员证书。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期四年。召开会员大会前30天,应将换届准备工作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确保符合换届条件后再行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至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召开频率及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
规定了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召开频率及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至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以及协会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活动和服务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会员大会确定或调整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七条
规定了协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二条
规定了协会终止的程序和剩余财产的处置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协会章程的修订和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