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太原市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2017年3月29日下午,
太原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了太原市监察委员会主任;30日上午,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着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