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票(Abstention vote),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或是另类示威。在议会中,弃权票是一种表态的投票方式,代表既不愿意投下赞成票,亦不愿意投下反对票的政治表态。
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弃权票的意思是就某事表决时,成员们可以投affirmative vote(赞成票)或dissenting vote(反对票),享有veto power/right(否决权)的成员还可以veto a decision(否决某个决议)。
此外,弃权票也是在议会制国家进行信任投票的一种,当一个
政党无法单独组建联合政府,需要与其他政党组成联合政府。政党或与一些小政党达成协议,以换取他们的支持。政党投弃权票,让有关政党能够组成少数派政府,政党在阁外支持信任动议。实行的国家如
葡萄牙、
西班牙、
爱尔兰、
丹麦、
挪威、
瑞典等。
一般来说,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但依现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行政长官。
另外,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当表决时弃权不投票(没有按钮),也常被视为另外一种的弃权票。立法会需要经分组点票的动议,必须要在地方
选区及功能界别议员分别过半数赞成才可获得通过,由于赞成票必须过半,因此投弃权票实际上操作也是投反对票。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票,是指在出席会议的议员中,表决赞成的人数多于其他议员合计的人数,包括表决反对、放弃表决及出席会议但不作表决的议员,不列入点票结果。“完善”选举制度之后,将煽惑不投票或投白票等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但不投票或投白票为合法行为。
首先,它折射出常委会组成人员权力主体意识的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随着
根本政治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不断增强。多数组成人员能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行使自己的职权,在不了解被提请任命干部的情况下,不投“感情票”“违心票”和“糊涂票”,不随波逐流,盲目投下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是用弃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要比无原则的“一致通过”“全票赞成”,更能体现出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其次,它反映出人大任免程序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目前,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致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请任命的干部缺乏足够的了解。会前,人大常委会不对拟任干部进行考察,无法深入了解其工作和思想状况;表决前,对提请任命干部的介绍过于简单,往往是优点一大串,缺点看不见,让人难以相信其真实性。唯一比较严肃的是,采用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任免对象不够了解的情况下,也只好慎重地投下弃权票了。
因此,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弃权票增多的现象。在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民主权利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人大人事任免程序,尽可能减少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了解情况造成的弃权票,使人大常委会在干部任免上能够正确地行使职权,为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把好“民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