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6月,现有会员单位331家。协会设有秘书处和五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拥有专职人员7人,负责协会的日常运作。根据2002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立法《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指导下进行了改革调整,形成了符合相关规定的新一届理事会和新的章程。
机构发展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致力于发挥政府与软件企业的桥梁作用,秉承“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工作理念,积极推动上海软件产业发展。截至2004年11月,协会新增会员46家,会员单位数量占全市软件企业总数的20%以上,会员单位总经营收入占全市软件产业的80%以上。2003年,上海软件企业总数约为1300家,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占比达25.46%,会员单位的经济性质多样,其中私营企业占多数。同年,上海软件产业经营服务总收入达到201亿元,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经营服务总收入则达到了162亿元,占全行业比重为80.6%。此外,协会还承担了软件企业认定形式审查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等工作,并开展了软件企业年审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选等活动。
主持活动
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通过调研报告等形式反映了企业面临的挑战,促进了政策的有效实施。
行业自律
协会注重行业自律,制定了职业道德规范和实践要求,建立了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服务费用的行业指导价格,并参与了示范合同的编写和培训工作。
对外交流合作
协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业务活动,促进了上海软件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为企业服务
为了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和解决资金问题,协会搭建了投资和融资平台,举办了多项活动,包括上海国际软件交易会等,提升了上海软件企业的知名度。
加强自身建设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重视秘书处的自身建设,坚持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合规性和透明度。协会曾荣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行业协会称号,副秘书长严德铭也被评为全国软件行业协会先进工作者。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正式名称为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为Shangha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由本市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等方式,加强软件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软件工程化、产品商品化、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作用。
第四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位于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宣传贯彻国家软件行业政策,收集和传播行业信息,组织市场信息发布,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诉求,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制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制定技术标准,落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开展中介服务,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推广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行业调查和预测,推动国际合作等。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涵盖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领域。
第八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强调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他人利益,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尊重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需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活动的权利、获取服务的优先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决议,支持协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可通过书面函件退会,连续两年未缴费或未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投票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除名、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职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的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一定条件,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会长。
第二十八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负责人,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活动和服务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六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包括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成立清算工作组、处理善后事宜、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现行章程于2003年11月17日第四次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