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英(1950年10月8日-2009年8月7日),男,
河北省广平县人,曾任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1989年2月,李培英任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局长,此后历任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3年底,出任首都机场集团总经理;2007年1月,兼任董事长。
2007年6月,李培英被免职,接受调查。2008年1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培英立案侦查。2月4日,李培英被正式逮捕。
2009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培英在山东省
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2007年6月,李培英被免职,接受调查。2008年1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培英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李培英被正式逮捕。10月,山东省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被上级机关指定对此案审查起诉。12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培英一案提起公诉。
2009年2月10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
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李培英利用担任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等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
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
北京首都机场股份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自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由其个人控制使用,后将该款作平账处理。
2009年2月19日,李培英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不服一审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2009年3月17日上午,李培英案在
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同年7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宣判,驳回李培英上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自首和立功情节未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