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业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如按批准的停业期限准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如果提前复业,应在恢复生产或
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核准:将已保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以及未使用的发票全部返还给纳税人,并重新启用这些证件。对于按时复业的情况,将以核准的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对于提前复业的情况,将以实际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而对于停业期满未申请延长复业的纳税人,将被视为按时复业,并在系统中正确记录复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