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条。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加强美容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的准入管理,严格依据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备的条件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