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税是
瑞典选择税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广告市场并确保税收公平。该税种适用于在瑞典境内发布的印刷广告以及其他形式的广泛传播广告。
世界上最早的广告税始于1912年的
美国。此后,多个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征收广告税,其中包括
俄罗斯、
中亚多国以及
欧洲的部分国家。瑞典自1985年起实施广告税,最初税率分别为印刷广告4%和其它广告11%。
广告税的概念由
约翰·密尔提出,被归类为信息传递税。尽管有人认为广告税可能阻碍商业发展,但在现实中,广告发布也可能形成垄断和不良竞争。中国曾考虑过广告税的问题,但最终并未正式开征此税种,而是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广告费用的扣除。
广告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
瑞典境内发行的印刷广告和其他广泛传播的广告。印刷广告特指在印刷品中反复出现的广告内容,而其他广告则涵盖所有非印刷形式的广告,如海报、电影广告和建筑标志等。
广告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在瑞典境内开展商业广告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负责广告制品分发的人员。此外,从
欧盟以外地区进口广告制品的进口商也有纳税义务。
广告税的计税基础为纳税人的广告费收入,通常按双方协商的价格确定。若无协商价格或协商价格显著偏低,则采用市场价格计算。广告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通过报纸发布的广告税率为4%,其他广告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