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道,男,1931年6月生于
上海市,籍贯
苏州市,中国著名法学家,
九三学社成员,1956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长期在
华东政法大学、
复旦大学任教,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和法学院首任院长。1998年至2008年,李昌道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2021年11月19日20点22分,李昌道因病医治无效,在
温哥华综合医院逝世,享年90岁。
195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后,长期在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复旦大学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7年—1990年任
新华出版社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社高级研究员,从事香港基本法制定和研究香港法制;
曾任
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法制委员会顾问,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长期从事外国法律制度、比较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美国宪法和香港法制两大领域成就显著,论著颇丰。在从事理论研究的同时,致力于司法实践工作,参与司法实务,尤其对审判方式、司法制度改革等问题的研究颇有建树。
出版专著有:美国宪法史稿(获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86-1993著作
二等奖)、美国宪法纵横论、当代西方经济法律制度(主编)、新编中国日用法律全书(主编)、外国法制史(主编)等以及论文百余篇。利用在新华社香港分社工作的机遇,精心研究香港法。
出版专著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透视、
香港法例二十章新解、香港法制漫谈、香港政制与法制、香港政治体制研究等,主编香港日用法律全书以及有关香港法论文50篇,成为境内外有知名的香港法专家。40多年来未脱离教学,讲课生动,内容充实,培养40余名研究生,教书育人,深受学员欢迎。1991-1998年任上海高级法院的院长,直接参加司法实践、理论联系实践,主编《上海案例精选》6本,并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官素质等都撰写专论。
李昌道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当地时间2021年11月19日20点22分在
温哥华综合医院逝世,享年90岁。
徐静琳教:李昌道先生是我敬仰的学长。他一生以教师为业,以治学为本,无论在从政岗位还是身居要职,无不展现了其谦虚、勤奋、严谨和博学的学者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