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制使这一官职最早出现在宋
宣和三年(1121),最初由发运使陈亨伯兼任,负责管理东南七路的财政事务,包括征收民间印花税和出售酒醋等杂税。这些税收被统称为经制钱。后来,这种税收制度逐渐推广到其他地区,并增加了新的税种。到了
绍兴初期,经制使一职与发运使一同被废除,但在绍兴九年(1139)又被重新设置,职责包括调查内部损失的钱物,督促未到达的运输,规划粮食买卖,以及管理常平仓。然而,这个职位不久后再次被废除。
乾道六年(1170)时,经制使再次被恢复,但同一年又被取消。此外,在宋建炎元年(1127),还设置了
河北省、河江等地区的经制使,主要负责军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