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于2002年10月14日通过的一项政府法规,旨在规范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行为,保障游客权益,推动旅游业发展。该法规于2016年12月6日被废止。
法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宣布,《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已获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宣布,《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在2016年12月6日的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上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内容
第一条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监管,规范其职业行为,保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促进出境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该法规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而设立。
第二条
本法规所指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简称“领队”)是指持有领队证,受委托于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国际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工作的人士。领队的主要职责包括全程陪伴旅行团、协调境外接待旅行社(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解决旅途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够承担领队责任的旅行社员工;熟悉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应对申请领队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思想道德、涉外纪律、旅游政策法规、目的国基本情况等方面。对于已持证的领队,组团社应继续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当地省级或指定地市级以上的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旅游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领队证并备案。领队证的发放应考虑组团社的业务需求。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省或市的旅游行政部门发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前半年可通过组团社申请续展。如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或更换。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方可从事领队业务,并在工作中佩戴领队证。无领队证者不得从事此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游客权益,协助接待社落实旅游计划,处理突发状况,提供旅游服务,并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九条
若组团社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管理不当导致领队或业务出现问题,将面临旅游行政部门的警告、取消领队证申请资格甚至组团社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未取得领队证而从事领队业务的,将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领队证,或未佩戴领队证的,将面临罚款和可能的领队证暂扣。
第十二条
违反领队职责第一条规定的,将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领队职责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将面临整改和可能的领队证暂扣或撤销。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有渎职、滥权、偏袒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目录
概述
法规颁布
法规废止
规定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