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令是指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制消费令旨在通过限制
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债行为,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限制人群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内容
自然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单位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
自然人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何启动限制消费令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应考虑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也要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执行程序中已控制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
限制消费令性质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制消费令意义与作用
限制消费令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债行为,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
刑事责任。
单位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
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视情节轻重,还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被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后的救济方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限制消费令的解除
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原因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是部分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执行程序中,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担保的形式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提供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金额一般应当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当然,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的四类人员在变更后可以申请解除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们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在人员已经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当对变更后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的四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1)项指出,单位
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不能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避免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但当他们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时,不会侵害单位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他们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因私消费行为,应当允许。
因生活或经营必需经批准可暂时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3)项指出,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的是
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非生活和经营必需消费,对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生活性和经营必需消费,应当采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给予他们实施相关行为的便利,释放执行的善意和温度。
限制消费令的变化
2015年12月,北京朝阳法院针对188个执行案件,向269个未执行判决的单位及个人集中发送了“限制消费令”。为保障限制消费措施能够切实得到执行,该院同时向
携程集团、
去哪儿、
途牛旅游网三家互联网旅游服务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对限制消费人员具体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
此尝试旨在开辟新路径以多方位限制
被执行人消费行为,提高执行威慑作用, 后续朝阳法院得到
携程、
去哪儿等单位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