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议会
荷兰成立的立法组织
荷兰议会(Dutch Parliament),正式名称为荷兰王国议会,是由一院(参议院)和二院(众议院)组成的立法组织,同时具有监督政府的权能。两院议员任期均为4年,但改选不在同一年进行。本届一院议员于2023年5月30日选举产生,扬·安东尼·布劳恩(Jan Anthonie Bruijn,自民党)连任议长。本届二院议员于 2023年11月22日选举产生,现任议长为马丁·博斯马(Martin Bosma,自由党)。
荷兰议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464年1月9日,荷兰君主和勃艮第公爵菲力浦召集诸侯及城市代表开会,史称“三级会议”,为荷兰议会的起源。之后,这类会议多次举行,均由君主召集,权限主要是审议和表决政府税收,但举行这类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不固定。1814年3月29日,荷兰颁布荷兰王国钦定宪法。1815年议会开始实行两院制,第一院议员由国王任命,终身任职,第二院由各省三个等级分别选出的代表组成。1848年,荷兰修改宪法,废除等级制度,第二院的权限有所扩大。1917年,荷兰实行普选制,第一院由各省间接选举产生,第二院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普选产生,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6年,第一院议员由50名增加到75名,第二院由100名增加到150名。70年代以来,议员每届任期均为4年,一人不得同时在两院占有席位,议员不能兼任大臣、国务秘书、国务委员会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席辩护律师和审计总署成员等职。
荷兰议会一院无立法权,但有权批准或否决法案。议员75名,由省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二院主要职责是立法和监督内阁执政。立法权体现在二院可自行提出法案、批准或否决内阁提案和修改法案。监督权体现在二院具有预算核准权、独立调查权和质询权。议员150名,按比例代表制通过直接普选产生。
历史沿革
1464年1月9日,荷兰君主和勃艮第公爵菲力浦召集弗兰德尔、席兰、荷兰和那慕尔等地诸侯以及一些城市代表开会,商讨在他率领军队参加十字军远征期间由谁摄政的问题。史学家称此会为“三级会议”,为荷兰议会的起源。之后,这类会议多次举行,均由君主召集,权限主要是审议和表决政府税收,但举行这类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不固定。16世纪后半叶,荷兰发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从1579年至1795年荷兰称尼德兰联省共和国,由7个省组成,因荷兰省地位最重要,因此又称荷兰共和国。
其间的1581年,由各省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宣布废黜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荷兰的统治。1588年荷兰设立其权力机关联省议会,海牙成为固定的开会地点。联省议会有议员40名左右,由各省议会选出。每个省不论代表人数多少,只有一票投票权,并轮流担任主席。各省代表必须听命于本省议会,不能自由投票。联省议会有权决定国家财政收支,统辖新征服的领土和海外领地,管理国防事务,任命陆海空三军统帅,对外代表共和国决定宣战和媾和。由于荷兰省的居民数量、经济实力和对外交往在7个省中居最重要的地位,所以该省议会的议长在联省议会和行政机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后来逐渐以大议长的名义成为联省议会和行政机关中的核心人物,并且是真正的外交部长。大议长任期5年,并可无限期连任。到18世纪,联省共和国逐渐衰落。1778年法国英国宣战后,联省议会以微弱多数通过决议加入由俄罗斯瑞典丹麦等国组成的中立集团。1780年英国向荷兰宣战,荷兰战败,加剧了国内的分裂。1795年法军入侵荷兰,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垮台,联省议会告终。
1806年,荷兰在法国统治下成为王国,1813年法国退出。1814年3月29日,荷兰颁布荷兰王国钦定宪法。1815年议会开始实行两院制,第一院议员由国王任命,终身任职;第二院由各省三个等级分别选出的代表组成。在1848年欧洲革命浪潮影响下,荷兰修改宪法,废除等级制度,第二院的权限有所扩大。1917年,荷兰实行普选制,第一院由各省间接选举产生,第二院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普选产生,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6年,第一院议员由50名增加到75名,第二院由100名增加到150名。70年代以来,议员每届任期均为4年,一人不得同时在两院占有席位,议员不能兼任大臣、国务秘书、国务委员会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席辩护律师和审计总署成员等职。
组织权能
荷兰议会两院的权限可以归纳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拥有立法权,二是拥有对政府履行行政权力的调控权。荷兰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议会,但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也参与法律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政府是议会强有力的伙伴。在议会中第二院的权限大于第一院。
第一院的权利
第一院又译上院、一院,现有议员75名,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其议长由国王任命,主持立法工作。从非议会人士中选举一人为书记长,负责行政事务。议席为各个政党占据,议会党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巨大作用。大体按议会党团比例代表制和各人的专长,分组为经济、外交、防务、社会事务等20多个专门委员会。一、二两院还设若干混合委员会。各委员会负责对议案的细节进行审议。第一院的权限有:
(1)可提一般议案,但无权提出法律草案;
(2)可驳回业已经第二院通过的法案;呈请国王考虑,并将此情况通知第二院;
(3)拥有对政府的提问权、调查权,但无倒阁、弹劾、修改法律草案、倡议立法等权力。
第二院的权利
第二院又译下院、二院,是议会立法权的主要行使者,现有议员150名,按照比例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席位尽为各政党占据,同一党派的议员组成议会党团。各议会党团在选举议长、组建各类委员会方面作用巨大,为议会的基层政治组织。议长和若干名副议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立法工作。第二院从非议员人士中选举一人任书记长,负责院内行政事务。第二院的权力主要有:
(1)修改权。可对国王和政府提出的法律或其他议案提出修改建议或实施修改,以第二院为主的两院联席会议也有此权;
(2)倡议权。可向国王提出立法建议。当政府不愿就某个问题向议会提出法案时,第二院议员可主动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立法建议,供议会议论表决;
(3)质询权。第二院议员可向大臣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政府通常必须对所质询的问题作出答复,只有在其认为答复将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拒绝作答。质询分书面和口头两类,政府在接到质询问题的三周内作答;
(4)提问权。议员可向政府提出自己想了解的问题,请求回答。提问与质询不同,一是以议员个人名义提出,无须经过议院同意;二是政府大臣自行决定是否回答。每星期留一段固定时间(一般是星期四下午)供议员提问。提问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以便政府方面作准备。这种提问使质询减少,有利于增进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协调;
(5)调查权。议会认为必要时,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对形势、问题、事件等进行调查。可传唤政府成员和知情人提供情况和证据。调查结束后提出报告,还可就此对政府提出质询;
(6)财政权。国家全部财政收支须经议会审批。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议会年度开始时,国王或国王的代表须将预算法案送交第二院。各政府部门的财务收支报告,须连同审计院的审核证明一起报送第二院;
(7)倒阁权。政府须按照第二院的多数即“民意的多数”管理国家,为其负责。政府一般由在第二院占较多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当政府和议会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时,一般会导致大臣或内阁辞职;
(8)弹劾权。议员、大臣、驻省钦命特使、国务委员会成员等在履行职责和处理问题中如有犯罪行为,第二院和国王有权向高等法院起诉。
成员选举
荷兰议会两院议员的产生,采取不同的选举方式。第二院议员由年满18岁、住在国内的荷兰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但被法庭判刑1年以上者和被判定为精神病人者无选举权。各政党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名单,并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全国为一个选区,分为18个投票区,各投票区均设投票办公室。第二院共有150个席位,按各政党得票多少分配。凡得票数占全国总有效票0.67%以上的政党均可至少获得一个席位。当选证书由本院审查,选举中发生的争议也由本院解决。国务大臣当选议员者,可暂时兼任两职。现役军人当选者,任议员期间被视为停役,议员任满后仍服现役。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新议员就任前,必须依宪法规定的誓词宣誓。第一院共有75个席位,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当选资格与第二院议员相同。全国11个省议会的议员,划分为4个选举团,每个选举团选出工7至21名不等的议员。每届任期亦为4年,可连选连任。
议会议席皆由各政党占据,同一政党的议员为一议会党团。两院下设20多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议长根据各议会党团的要求,按照议会党团比例代表制加以任命,每个议员不限于参加一个委员会。此外还设有若干个两院混合委员会。两院均设议长,议长下设书记处,由书记长和助理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长由各院以秘密投票方式从非议员人士中选出,负责议会行政事务、草拟法案、整理会议记录、发表议会文件、协助议长和主席团等工作。
组织构成
荷兰的议会由一院和二院组成。一院(参议院)议员75名,由省议会间接选举产生。本届一院于2023年5月30日选举产生,6月13日宣誓就职。扬·安东尼·布劳恩(Jan Anthonie Bruijn)连任议长。二院(众议院)议员150名,按比例代表制通过直接普选产生。本届二院于2021年3月产生。现任议长费拉·博格坎普(Vera Bergkamp)。
组织层次
议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五个层次:
(1)主席团。主席团由议长和副议长组成,是议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日常立法工作。它有权决定一个提案是否提交常设委员会处理,可通过分拨提案对各委员会施加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建立专门委员会来处理立法提案工作。
(2)常设委员会。议会工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在各类委员会中进行的,两院中的各种委员会数量可观,涉及经济、外交、防务、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第二院中还设有资格审查、国家财政、请愿、程序等委员会。原则上说,议会的常设委员会是与政府各部相对应的,有些特殊的常设机构是与政府的有关部制定特殊的政策相联系的。现在第二院共有常设委员会12个,即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就业委员会,教育、文化和科学委员会,住房、城镇区划和环境委员会,交通、公共水利管理和公众设施委员会,农业、自然条件和渔业委员会,公众福利、健康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分别处理其分管领域的问题。
(3)专门委员会。议会两院均有权建立专门委员会来解决特殊问题。专门委员会与常设委员会不同,其任期不能超过一届议会期,其专项工作任务完成后,机构随之撤销。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的反对,第二院已经减少了该院各种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在1980年初,第二院约有50个专门委员会,1990年减少到6个。议长有权决定委员会成员的数额,并任命委员会成员。(4)两院联席会议。两院联席会议是荷兰议会第一、第二两院按照宪法规定共同议决某些重大问题的会议。举行联席会议时,议会依法被视为一个整体,两院议员均可参加,随意入座,第一院议长担任会议主席,第二院议长仅作为普通议员与会。每年9月议会常会开幕、闭幕时,均要召集联席会议。新登基的国王须在阿姆斯特丹向两院联席会议宣誓即位,尔后,议会向国王宣誓效忠。对未成年(即未满18岁)国王的监护、确定摄政王、审核国王有无理政能力、批准国王和王位继承人的婚姻、在法定情况下免除某些王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任命新国王或王位继承人等事宜,均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政府的施政纲领应由国王或其代表在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读。国王可将某些法案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后者有权予以修改。荷兰与他国缔结或废除条约,对外宣战或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均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批。两院过半数议员出席方可议事,出席者的半数以上赞成决议始为通过。大臣、国务秘书可参加两院联席会议并发言,且有义务提供议会索要的资料。两院联席会议可对政府提出质询。
(5)议会党团。同一党派的议员组成议会党团,是议会的基层政治组织。虽然党派并不是议会的官僚机构,在议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也没有任何权力,但各议会党团在选举议长和组建各类委员会方面作用巨大。各党派都设法保证它们的成员在议会中站在本党派的立场进行表决,这涉及到他们的党派纪律问题,议员个人通常是根据他们的党派的要求在议会中采取行动,因此议会党团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席位分配
职责义务
召开会议
荷兰宪法规定,议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公开举行会议现已成为议会两院的一般性规则,甚至第二院的大部分委员会会议也公开举行。但若有十分之一的议员要求或议长认为有必要,会议也可秘密举行。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议员过半数的情况下审议问题才是有效的。一切议案均以获得多数赞成票为通过。表决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举手表决方式;二是起立表决方式;三是留在原座位上的表决方式。荷兰议会不采用电子表决方式。
第二院召开会议的次数远远多于第一院。第一院的活动都集中在每周的一个工作日,而第二院通常每周召开3天的全体会议,会议一般按事先安排的日程举行。会议开始后,议长首先就有关议题发表看法,议员们围绕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希望各自的意见获得认同和通过。在议题的辩论过程中,常常需要与有关大臣或国务秘书进行信息和观点方面的交流。在有关政府官员对这些议题中的问题作出回答后,议长向提出疑问的议员反馈官员的回复信息。如果需要,这种交流会可进行多次。议会对议员个人在会议上的演讲时间有一定限制,议会有专门法令规范议员的工作行为,对他们的工作方法进行指导。
议会常年开会,一年为一个“议会年度”,开幕日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此日称为“小王子日”。由荷兰国王主持开幕式并发表演说,尔后政府向议会发表新年度施政纲领,并向议会提交新年度预算报告和政策说明。闭幕日是下一个议会年度开幕日前的星期六,由国王委派内政部长主持。会议通常公开举行,允许公民和记者等自由旁听,会议记录公开出版并向外国新闻机构提供。荷兰各大报社和通讯社都有派驻议会的记者。如果有十分之一的议员要求或议长认为有必要,会议可秘密举行,但会议内容必须摘要公布。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议员出席,方可审议议案。对宪法修正案,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票方能通过,其他议案均以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政府成员可参加各院会议或两院联席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并须根据议会的要求提供相应情况。
处理法律草案
由于政府和议会都有立法提案权,议会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灵活的处理法律草案的机制。法律草案的运作过程大致如下:首先由某些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准备法律提案,涉及到相关部门的法案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法案进行综合整理后交首相定稿。首相定稿后的草案连同解释材料一起交给大臣会议讨论,大臣会议决定对该草案持肯定态度后,草案被送到国务委员会进行咨询,有关部门对国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并根据有关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第二院辩论前,必须准备好国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咨询委员会的报告,然后将它们同时上报第二院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就法律草案开展调查论证。尔后,常务委员会就调查情况起草一个过渡性或最终的论证报告,其中包括议会不同党派对法律草案的文字评估以及政府对该论证报告的备忘录等,在此阶段政府也可就草案的某些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一切准备就绪,第二院即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法律草案。关于法律草案的辩论原则上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一般性内容辩论,第二阶段进行专项内容辩论。在全体会议辩论期间,政府也有权陈述自己的修改意见。
第一院处理法案的过程与第二院有很大不同。第一院没有修改法律草案的权力,而仅有接受或驳回法案的权力。但第一院也要履行法律草案的调查程序,经过调查阶段后,召开全体会议就法律草案进行辩论,并投票表决,在表决前政府仍然可以要求撤回法律草案。如果第一院接受法律草案后没有出现被驳回的情况,法案必须被批准,即由国王和大臣或国务秘书共同签署批准该法案。
法案的出版程序是完成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新法律草案实际生效必须待法案出版。如果是一个包含多种条款的特殊法案,其生效的日期是该法案出版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法案的出版发行由司法部负责。
相关事件
2024年9月12日,荷兰国会众议院以150位众议员中147位赞成的压倒性票数通过涉台动议。动议称,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未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也未排除台湾参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决议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扭曲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并阻挡台湾的国际参与。台湾外事部门9月13日在官网发布新闻稿,对此表达高度肯定及诚挚感谢。
9月13日,中国驻荷兰使馆驳斥荷兰议会涉台动议,发言人敦促荷方切实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不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任何错误信号,以实际行动维护中荷关系发展大局。中国驻荷兰使馆发言人表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不仅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在联合国以及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问题,而且明确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发言人强调,一个中国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彻底封堵了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势力企图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空间。台湾没有任何根据、理由或权利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
参考资料
Parliament.荷兰政府.2024-09-27
国家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21-07-21
国家概况.中国领事服务网.2023-12-17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组织权能
第一院的权利
第二院的权利
成员选举
组织构成
组织层次
席位分配
职责义务
召开会议
处理法律草案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