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物权的指的是自然资源而非土地本身。不同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后者针对的是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等不动产,且通常被视为不可消耗物。相比之下,特许物权的标的物——自然资源,则被视作消耗物。权利人在不改变自然资源物质属性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将其转化为初级产品并取得相关权益。虽然自然资源往往依附于土地,但其权属界定与土地权属界定紧密相关,这并不会影响特许物权的存在或其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行使。
特许物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体现为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探矿、养殖、捕捞以及取水等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间歇性的,并且直接针对具体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权利人对自然资源并不拥有物权意义上的控制权,他们的目的是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特许物权一般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在同一自然资源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相同的特许物权,如对同一水资源授予不同主体
取水权,或对同一森林授予不同主体狩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