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条例,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保障客户权益。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24日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件
审批制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其中,审批制适用于以下个人理财业务:
-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 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投资性产品;
-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报告制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管理
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 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 遵守监管部门和
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 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 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 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 具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教育培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
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
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
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 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
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统计报告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 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 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 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 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 其他重大事项。
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 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 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 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 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 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如出现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 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 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附则
时间单位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执行范围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释权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