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维和,1956年3月出生,江苏丰县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农技师,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9月入党。曾任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州市
睢宁县县长、
铜山区县长以及中共徐州市贾汪区委书记等职务。
2014年6月17日,
江苏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江苏省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经查,丁维和在担任
铜山区县长、徐州市贾汪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江苏省纪委决定给予丁维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副厅长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日前,已由江苏省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8月6日,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
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
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2018年4月27日,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丁维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
职务犯罪,在减刑时应予从严。据此,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维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