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税是按税率分类的一类税。指按累退税率计征的各种税。指税收负担具有累退性质的各种税。一般认为,不论纳税人收益或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结果负担能力高者,负担率低,而负担能力低者,负担率高,纳税人之间的负担能力差距越大,这种现象越明显,故对具有这种性质的税称之为累退税。
累进税率的对称,累退税是指随课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降低税率的一种递减税率。累退税指税额相对于纳税人净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税额相对于课税对象的比例。如果不论纳税人收益和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结果负担能力高者,负担率低;而负担能力低者,负担率高,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常见的例子是
营业税、
消费税和财产税。例如,营业税按营业额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计征。按照定义属于比例税。而纳税人营业额的数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负担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纳税人负担率相对于其负担能力来说是递减的。因此,这种表面上和课税基数成比例的税,常常被认为是按照纳税人收入来说累退的税。
累退税率,亦称“累减税率”“逆进税率”。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税率逐级降低的税率制度。这种税率的显著特点是,课税对象数量越大,税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量越小,税率越高。由于这种税率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一般不被采用。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为达到特定目的,作为一种过渡办法,也可能被使用。如政府要限制、禁止或不允许的小生产经营,收入额越小,越课以重税,即可采用这种形式的税率,以达到预定目的。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家与国营大、
中型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采用所得税加调节税定比减征的办法,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率。假定某企业基期利润100万元,按55%的统一比例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55万元,企业合理留利10万元,应核定该企业调节税税率为35%,但调节税可给以定比减征70%的照顾。也就是说以后年度的增量利润的调节税税率,可按10.5%的调率计征。这种利润分配制度,实际上是以100万元为划分级距的
分界点,两级超额累退税率。
销售税、增值税、
燃油税等基于日常开支实际消耗而征收的税项多被认为是累退税。虽然随收入和财富增加,日常开支会随之而上升,但这些衣、食、住、行的开支占整体收入的比率,当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之后,却不升反跌。由于这税率多为固定税率,所以纳税人的实际税率亦相对下跌。这种税制的特点是,虽然所有人可能按相同的税率缴纳税款,但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税款占其收入的比例更高,因此税负相对更重。这与累进税制相反,后者随着收入的增加,税率也会增加,使得高收入者承担更高比例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