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备军,男,1949年10月31日出生,1970年4月参加工作,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2010年4月,戴备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履历
1970年入伍,历任
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师战士、副班长、营部书记、师部参谋
1975年11月转调地方工作,历任浙江汽车驾驶技校团委书记,省交通厅调整工资办公室、省工交办、省经委、省计经委干事、副处长、处长
1995年,任浙江省计经委委员
1998年,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
2004年11月,任
浙江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浙江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8年1月,任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委员、常委
任免信息
2009年1月19日,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免去戴备军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
2009年1月20日,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免去戴备军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职务。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2009年6月消息,经
浙江省纪委立案检查,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戴备军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
浙江省纪委称,戴备军在担任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犯有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浙江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戴备军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开除处分;对其触犯刑律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09年6月消息,戴备军因涉嫌受贿犯罪已由
杭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已被刑拘。
依法逮捕
2009年6月30日,戴备军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消息,
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戴备军(正厅级)涉嫌受贿、
滥用职权罪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企业处处长、副主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承接环保监测项目、“
中国名牌”称号评选、项目环评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00余万元人民币。
戴备军在任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下发文件、会议要求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打招呼等方法,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所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而把其他厂家的仪器设备排除在浙江省污染源项目建设市场之外,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浙江省环境保护
行政管理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戴备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对其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09年11月19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
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正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计经委企业处处长、副主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承接环保监测项目、“
中国名牌”称号评选、项目环评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四百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戴备军在任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所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同时指出,戴备军在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且对自己的违法
犯罪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良好,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庭审时,戴备军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在最后陈述时泪洒法庭,请求从轻判决。
一审判决
2010年1月22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戴备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戴备军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在1996年至200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戴备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备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戴备军归案后,主动供述
有关部门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终审裁定
2010年4月消息,
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22日,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间,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徐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余元。他的女婿裘某参与收受徐某贿赂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戴备军利用担任
浙江省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施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戴备军还帮助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获取巨额利益。一审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戴备军不服,认为一审判决
量刑过重,且自己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向
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戴备军的辩护人还提出,戴备军滥用职权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3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戴备军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