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物的瑕疵担保有着详细的规范,但对于权利瑕疵担保则相对较少。
历史沿革
权利瑕疵担保最初来源于罗马法中的“追夺担保”制度。在罗马法中,当第三人在买卖过程中通过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等手段将标的物从买方手中收回时,卖方须对此承担责任。然而,罗马法并未强制卖方确保买方获得完全的权利,而是仅要求卖方赔偿损失。随着时代的发展,多个国家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发展。如意大利民法强调卖方的防御义务,德国民法规定卖方有使买方获得权利的义务,法国则规定卖方有防止追夺的义务。
定义
在中国《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指的是卖方对其出售给买方的标的物所拥有的权利,负有保障买方获得完全所有权且不受第三方追夺的义务。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此义务而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对买方而非第三方负责的,旨在确保买方能够获得没有瑕疵的完全所有权,促进权利在当事人之间的平稳转移,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卖方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会被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151条规定,在买方明知或应知标的物存在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承担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若买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可能存在第三方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况,买方可暂停支付相应款项,除非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此外,《物权法》草案第110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时,如果受让人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购买,且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或交付,即使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也可立即获得所有权。这些规定不仅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但也减少了卖方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定义
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