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拘捕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对
犯罪组织中的特定成员进行秘密抓捕并迅速审问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这一概念在2012年3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当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引发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以秘密拘捕”的讨论。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澄清表示,中国并没有秘密拘捕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没有此类条款。
秘密拘捕在侦查理论中有其独特的含义,它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捕存在显著差异。通常情况下,秘密拘捕不需要满足
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法定条件,甚至无需经过类似于秘密搜查的内部批准程序,外部监督机制在此类行动中几乎不存在。秘密拘捕本质上是一种排除司法干预的绝对权力,这意味着在实施秘密拘捕的过程中,无论是拘捕行为的合法性还是被拘捕者的权益保障,都无法得到独立机构的有效监督和审查。
针对社会上流传的秘密拘捕的说法,政府进行了澄清和说明。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犯,除非特殊情况如无法通知或妨碍调查,否则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不通知家属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且确实妨碍调查时,才允许不通知家属。此外,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妨碍调查的因素消除,也应及时通知家属。郎胜强调,除了这些特殊情况,所有其他案件均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他还提到,虽然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通知家属时应包括强制措施的理由和地点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仍会根据具体情况向家属提供相关信息。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或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尽快通知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的家属。然而,对于何谓“有碍侦查”的具体标准并未明确界定。此外,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如何通知家属的问题,原法律条文中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求,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定。草案取消了逮捕后因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明确规定,无论逮捕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都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对于拘留后因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当妨碍调查的因素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