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也被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在一方违反合同时,根据对方的要求,法律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形式。这种责任方式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继续履行在我国合同法中被称为强制履行,学术上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依约履行。它指的是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过另一方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法》中的强制履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务,尤其是涉及金钱、财物、票证、房屋土地等的交付。尽管继续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延续,但它与普通的合同履行有所不同,因为它发生在违约之后,且增加了国家强制力的因素。此外,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是相互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同时使用。
1. 限期履行:在违约方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设定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此期间履行合同义务。
2. 修理、重作、更换:当交付的标的物或工作成果不合格时,守约方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重作来解决问题。这被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1. 不能履行:当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再有意义时,不应强制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某些债务因其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于高昂。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行使履行请求权。
除了《
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情况外,理论界还指出了一些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规定仅承担违约金责任或
赔偿损失责任的情况,以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实际履行会显失公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