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扬集团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总经理胡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犯有
滥用职权罪。此外,胡生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扬州分公司贿赂4万元、美金2000元,接受有关单位礼金5.9万元及部分物品。胡生轻信他人,不听部属劝说,将企业的480万元打入
北京市某公司银行帐户,致使资金被诈骗无法追回。2001年12月,胡生被开除党籍,最近,又因犯受贿罪、履行合同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被
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
69岁的胡生现在一定感慨万千。在今后的岁月里,关于自己在江扬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曾经辉煌的回忆将会一直伴随着他渡过余生。在被捕之前,作为一个年产值一多个亿美金的国有企业集团掌门人,胡生也曾走过了一段近二十年的艰辛创业之路。
江扬船舶集团在80年代初只是一个小型的船厂,主打产品曾是
内河渡船和钢
驳船。从部队回来的胡生在这个小船厂开始了他的创业。在后来的十多年中,几乎和我国
改革开放同步,江扬船厂获得了速猛的发展。而作为创业人的胡生也在赢得声誉的同时,在集团内建立了无可憾动的个人权威。
但是最后,也仍然是这种无可复加的权威使胡生的心态失去了平衡。可以说,绝对的权威在企业管理中无疑是一柄双刃剑。在这样的时刻,企业管理的成败可以直接跟企业管理者的个人操守有关。
胡生最后成立的罪名除了受贿,还有二项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近年来落马的贪官中,这两样罪名并不多见。而在胡生最后13年的刑期中,受贿罪只占了5年。后项罪名刑期的比例超过了受贿罪。这使得胡生案看上去和我们惯常听到的贪官案不太一样,而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也因此而显得意味深长。
常识告诉我们,决策者的权力是和决策的风险成正比的。也就是说,一项事关重大的决策在作出之后,决策人就应该承担应的风险。很多年前,我们可以在电影中看到这样的画面,一位企业决策人面对责疑激情高呼:“我愿意用我的身家性命来担保”。作为豪言壮语,这句话听上去很有震撼力。而电影中的主人翁也都是无往而不胜,但是,他所要担保的东西往往是赔上“身家性命”也担不起的!这里的关键是,一个事关企业前途命运的决策,是仅仅靠一个企业负责人的信心和勇气,还是要依靠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的决策机制?实际上,勇气往往和盲目只有一走之遥,而当运气成了博莽成败的关键,这样的企业就经不起风吹一浪。
江扬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创业故事跟二十年来中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创业过程有着类似之处。胡生是这个创业故事的主角。二十年来中国良好的创业环境造就了很多胡生,他们在创业中建立自己的高度权威的同时,也往往建立了高度的自信,却忘记了创业成功不只是个人的努力,更重要的是
改革开放的氛围。这样的创业者们的共同特点是,在企业内部一言九鼎。而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单一,上下级没有顺畅的沟通渠道。这种高度的集权可能在当创业之初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状大,缺少现代企业制度支撑的弊病就迟早会暴露出来。所以胡生可以在没有弄清对方信誉和实力的情况下,擅自付出了480万元预付款导致被骗;可以不听专家意见,无视科学论证,盲目投资1.24亿元建设
干船坞工程,造成巨额亏损。而在企业内部,当他作出这样的决策时却没有人能够阻止他。
因企业决策人的重大失误造成一个企业陷入困境的事例并不少见。但因此而获罪的却并不多,不少人甚至换了个地方接着当官。而胡生案告诉我们,权力和风险是并存的,只有依靠现代企业制度,变个人表演为科学制度,胡生的悲剧才不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