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供定案
据供定案
清代审判刑事案件,特别注重罪犯的口供,只有罪犯不再改供翻供,才能拟罪定案。如果承审官员将口供交与经承,以致发生增删改易情弊者,准许被害人首告,题参议处。清代还特别规定,对犯人的初次招供,不许擅自删改,而应详细载入揭帖,报告上司。
正文
司法用语。根据当事人或犯人招认的口供来定案,确定罪犯的罪名和应处刑罚。清代审判刑事案件,特别注重罪犯的口供,只有罪犯不再改供翻供,才能拟罪定案。按规定,承审官审理案件时,应令招房书吏照供录写,并当堂向原被告宣读,双方当事人对所录口供没有异议,方令画押。为防止口供发生出入情弊,要求承审官必须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如果承审官员将口供交与经承,以致发生增删改易情弊者,准许被害人首告,题参议处。如果书吏受财而增删改动口供者,以枉法论。若吏典代写供词,即使罪无出入,也以违制论。清代还特别规定,对犯人的初次招供,不许擅自删改,而应详细载入揭帖,报告上司。如果承审官为了希图结案而增减原供,按察使依样转报,由督抚严查参处。按察使也不得以简招为名,故意删改初供,如果遇有字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关碍,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填销毁。如果承审官改造口供,故意出入人罪,或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都应革职,并区别其故意还是过失,分别定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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