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习惯是在特定地域、行业、群体中,通过一般当事人的反复实践而广为人知的常见做法。这些做法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性;- 是商业实践的结果,体现了契约自由或意思自治的精神;-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具备法律属性,而是当事人自愿赋予的。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习惯可以通过文化编纂物或专家证言等方式来证明。目前,中国的相关编纂物包括《
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和《上海商事惯例》,而在“钻石金表案”中,法院采用了专家证言的方式来证明交易习惯。
商业习惯在微观层面上调节着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它们主要关注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社会利益。经济法则着眼于社会的整体立场,旨在维护市场交易机制。因此,经济法只针对那些危害市场交易秩序的商业习惯进行调整。商业习惯可分为两类:- 符合市场交易秩序的商业习惯:这类习惯不会损害市场机制,经济法对其持尊重和认可态度。- 侵害市场秩序的交易习惯:这类习惯会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对其进行限制和调整。
合法商业习惯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并引导新进入者熟悉贸易语言。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商业习惯需要获得法律的认可,将其约束力提升至法律层面。经济法通过以下方式确认合法商业习惯:- 将善良的商业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规范,并置于基本原则位置;- 把商业习惯作为一般条款,概括地纳入法律;- 特定的商业习惯被直接吸收为法律规范。
不合法商业习惯可能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实际利益,削弱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可以通过经济法来干预和纠正。经济法通过立法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
回扣是常见的商业促销手段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不当利益交换,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行贿或受贿,应予禁止。
格式合同在
公用事业行业中广泛使用,但由于其单方制定的特点,可能存在不公正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