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6月1日,是由青岛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协会旨在构建一个综合服务平台,服务于企业、社会以及政府。
机构简介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遵循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致力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发展水平。协会注重资源整合、服务创新、效率提高和服务品牌的塑造。同时,协会还承担着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责任,倡导守法自律,发挥桥梁作用,协调各方关系,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的全称为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简称本会),英文名为QINGDAO NON-PUBLIC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为QN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民营企业及相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坚持以企业为中心,充分发挥宣传、组织、桥梁和服务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促进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40号3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强调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 开展调研,向政府反映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政府和其他方面反映合理意见、需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各方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 维护企业利益,协助政府进行反倾销和市场损害调查,解决纠纷,促进公平竞争。
- 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建立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科技、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咨询。
-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推介会、洽谈会、展览会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
- 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律,协助政府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企业诚信建设。
- 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 积极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企业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创新。
- 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评选活动,推广企业形象。
- 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资料。
-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成为本会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具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流程如下: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 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权;
- 自愿加入和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完成委托工作;
- 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归还会员证书。若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与本会活动,则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成员通过推荐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下,换届时间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
-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且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 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 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任期限制均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费、资助和捐赠、业务活动和服务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受到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至四十条
本会对财务管理、资产处置、财务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面临终止,届时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资产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
青岛市民营企业协会的章程于2005年6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