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励基金是中国国营企业的一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员工提供超额劳动报酬以及对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的员工给予物质激励。这一基金的设立旨在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 1952年至1957年间,实施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奖励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情况而定,通常在计划利润的2.5%至5%,以及超计划利润的12%至20%之间浮动。
- 1958年至1961年期间,随着利润留成制度的推行,企业奖励基金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将职工奖励和福利费用纳入利润留成中,且这些支出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
- 1962年至1968年,企业奖励基金重新启用。在此期间,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企业可以按工资总额的3%在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若未能完成所有指标,则相应减少
提取比例;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还可以额外获得奖励。
- 1983年,随着利改税政策的实施,
企业留利被划分为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五类基金。自1984年起,企业使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时,超出一定额度的部分需缴纳奖金税。
- 1985年以来,一些国营企业在试点中尝试将职工奖金纳入工资总额,并在成本中列支。此外,对于工资挂钩企业,如果发放的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了上年度的一定比例,还需缴纳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