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
原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公司总经理
张新华,1962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白云区人,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处级干部。
1994年5月,张新华进入白云公司的管理层;1998年6月,张新华开始担任白云公司总经理,负责其全面工作;2013年,违纪被查。2014年12月,广州中院一审宣判,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贪腐达3.4亿,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1月,广州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张新华贪污受贿罪案,并决定,此案择期宣判。
人物经历
1994年5月,张新华进入白云公司的管理层;1998年6月,张新华开始担任白云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2003年5月26日,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张新华出资6万元占20%的股份。
2006年3月,张新华成立了私营性质的广州市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张新华担任总经理。
2013年6月28日,张新华因涉嫌违纪被广州市纪委采取“双规措施”;同年9月16日,张新华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张新华因涉嫌贪污、受贿,在广州中院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张新华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9年11月,广州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张新华贪污受贿罪案,并决定,此案择期宣判。
人物事件
案件背景
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的部分老职工曾一直举报张新华违法违纪案件,几乎没有断过。相关举报材料曾先后向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递交过。2003年前,任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副经理的张新华,就曾因涉嫌“失职渎职”被纪检部门带走谈话、调查。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张新华却“升官”了,出任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2008年4月,国际控股集团公司将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等5家公司划入广州有林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总额达24亿元。张新华再度提拔为有林投资的总经理。
违纪被查
2013年年初,广州市纪委着手对张新华一案进行摸查。5月初,市纪委抽调精兵查办该案件。6月28日,张新华因涉嫌违纪被广州市纪委采取“双规措施”。9月16日,张新华被刑事拘留。9月21日,广州市纪委方面通报称,张新华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贿赂人民币9000多万元、港元800多万元,且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合计人民币2.4亿。9月30日,张新华被逮捕。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案件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透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房产、土地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5680万元人民币和730万港元。
侵吞国资
2003年,因为城市发展,广州市农场管理局被撤销,张新华不再受制于主管单位,开始在白云公司大权独揽。因为白云公司经营不善,被法院查封,很多债务需要处置,还有员工需要安顿,张新华就与白云公司原董事长张福来、白云公司原总经理助理章国春等5名白云公司主要领导商议,并最终达成一致,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决定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并将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至新公司。同年5月26日,广田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张新华、章国春各出资6万元占20%的股份,张福来等其他几名领导成员各出资3万元占10%的股份,其董事会、监事会等领导班子构成,与白云公司基本一样。除了领导成员占股份以外,白云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白云双燕公司也占了20%的股份。
2006年,张新华又擅自成立私营性质的新雨田公司,并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张新华占有新雨田公司25.4%的股份,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84亿,个人所占股份折合人民币7227万元。
2003年至2013年,张新华未经上级同意,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的利润以及股东集资方式,继续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根据评估,侵吞国有资产2.8亿多元。据专业机构评估,该案中被张新华违规处理的土地面积多达110万平方米,相当于154个标准足球场那么大,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资产市值近50亿元。
收受贿款
张新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多处地块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高达人民币9780万元、港元238万元,并全部占为己有。1998年,张新华在与广州鸿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灿开发恒华阁项目过程中,收受其贿送的港币30万元,用于为其弟张新发偿还赌债。2004年至2011年间,张新华在负责转让地块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曾为广州宏新投资集团亿源集团、广州润越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龙鸣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方便并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三家公司行贿人贿送的人民币1550万元、港币208万元以及人民币5130万元。
此外,在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张新华将白云农工商公司下属公司资产处理的风险代理交给广州诺臣律师事务所承接,期间多次收受律师杨悦宏(杨月红)以过节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400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1年,张新华还利用自己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市一家公司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超过3529万港元和450万元人民币。
案件判决
2014年8月21日,张新华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张新华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检方还认为,张新华虽然自动投案,但庭审时又翻供,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张新华对检方认定的贪污和受贿数额有异议,认为其贪污和受贿的数额少于检方所指控的数额,但具体数额是多少,张新华表示他自己也不是非常确定,他还表示,成立私营公司是因为担心国有资产被拍卖,为了安置员工才成立私营公司,用领导私人持股的方式托管国有资产。对于指控张新华涉嫌土地非法转让的贪污罪名,张新华的辩护人认为,在本案的证据里没有看到张新华贪污的行为,因为当时的地块转让价经过法院的评估,程序合法。
2014年12月,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新华上诉。广东省高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9年11月28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张新华贪污受贿罪案及章国春等6人贪污案。并决定,此案择期宣判。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人物事件
案件背景
违纪被查
案件调查
侵吞国资
收受贿款
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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