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出生于1979年,四川广安市人,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者,中国首位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
初中毕业后,孙伟铭以优异成绩考入广安一中。高考失利后,其在网吧做起了网管。后来独自来到
成都市,从首月底薪仅400元的销售人员起步,一步步做到公司的销售总监。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次年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孙伟铭第一次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2015年,第二次减刑,时间为一年半。
孙伟铭在中国发生的
醉驾事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其行为引发了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共安全意识的深刻反思,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人物经历
孙伟铭,出生于1979年,四川
广安市人。初中毕业后,其以优异成绩考入
四川省广安中学。进入高中后,由于是寄宿学校,脱离父母监管孙伟铭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运动上面。高考时,他也只答了前两门试卷。
高考失利后,孙伟铭的第一份工作是在网吧做网管。后来他独自来到
成都市,从首月底薪仅400元的销售人员起步,一步步做到公司的销售总监。
2008年5月,孙伟铭借了一部分钱购买了别克车,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仅仅和同事学了3天,他便开始驾车上路,而且对自己的驾驶技术充满信心。按照他的计划,他准备在半年后再去报考驾校。2008年12月14日,29岁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次年他因“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为“醉驾入刑第一人”。2013年,因狱中表现良好,孙伟铭第一次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2015年,其第二次减刑,时间为一年半。
人物事件
事件经过
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成都市成龙路上,参加完长辈八十寿宴的孙伟铭驾驶自己的黑色别克一路飞驰。他先撞上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又继续呈“S”形高速前行约2公里,并越过双实线与正在等红灯的“长安奔奔”等四车相撞。结果导致“长安奔奔”上同是参加长辈八十寿宴的张景全夫妇和金亚民夫妇等四人当场死亡;另一人代玉秀重伤。事后,警方鉴定,孙伟铭驾车在撞击时速度为134至138km/h;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同时,孙伟铭还长期无证驾驶。
伤亡情况
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共造成4死1伤。
一审判决
2009年7月2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09年9月8日上午,
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赔偿
2009年8月,孙伟铭事件受害者家属方将赔偿标准从180万元降至100万元。在经过4个小时的艰难协商后,孙伟铭的父亲孙林最终同意在该月25日前,将55万元的现金送到受害者家属手上,其他的45万元等孙伟铭名下的房产处置后和保险赔偿后再支付。
获得减刑
2013年,孙伟铭第一次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2015年,其第二次减刑,时间一年半。
申诉驳回
2017年11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孙小媚的申诉
申诉理由:
驳回原因:
1.孙伟铭在“蓝谷地”路口追尾他人车辆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以超过限速两倍的速度驾驶,导致与多辆轿车发生严重碰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院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性准确。
2. 孙伟铭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以及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均表明其对交通安全的严重漠视。此外,孙伟铭在发生事故后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而是选择逃逸,进一步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
3. 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孙伟铭的辩护人提出可能与白色微型车发生擦刮的情况,但法院认为这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该说法。
201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孙小媚的申诉
因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一案,不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定性错误,孙伟铭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
交通肇事罪”等为由提出申诉。
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查确认,孙伟铭无证、醉酒在城市公共道路上超限速驾驶机动车,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孙伟铭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市区公共道路上超限速驾驶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但孙伟铭在发生一次撞击后仍在车辆、人群密集的路段驾车超限速行驶,以致发生连续撞击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说明孙伟铭对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危害
公共安全的
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事件影响
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引发醉驾入刑的大讨论。此案及同类案件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响应民意,同时遏制“
醉驾”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况继续恶化, 2011年“醉驾”被纳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只要达到了“醉驾”标准,一律按照刑事犯罪立案。
人物评价
孙伟铭本性并不坏,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努力上进的人,他也很感恩这个时代带给他的机遇。(孙伟铭醉驾案代理律师
施杰评)
孙伟铭,本质是不坏的,可惜的是,年轻的他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成都市交管局交警三分局事故大队教导员李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