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托鲁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年),又译“巴塔路斯”,
意大利法学家,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同时也是国际私法领域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反对过去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极端地主义而提出了另一条属人主义路线。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被后来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人物生平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年)出生于萨索菲那多(Sassoferrato),曾任波伦亚大学(又译“波伦那大学”)、
比萨大学和
佩鲁贾大学(又译“佩鲁查大学”)的法学教授,其学生中有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巴尔都斯(Bardus,1327-1400年)。1357年,巴塔路斯去世。
个人成就
国际私法
巴塔路斯的学说是后期注释法学派成就的总成。他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具有开创性的作用,尤其是他最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问题,并且将法律冲突的解决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讨论:其一,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其二,当城邦的居民到达城邦以外,该城邦的法律能否继续对其适用?
就此,巴托鲁斯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类。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适用范围:一个城市国家制定的人法,应当适用于在该城市国家有住所的一切人并可随人所至而适用于城外,换言之,人法具有域外效力,一个人无论身在何处其身份和能力都始终应受到其住所所在城市国家的人法的支配。一个城市国家的物法,则只能并且必须适用与该城市国家领域内的一切物,而不论物主隶属于何国,也不管物主的住所位于何处。即是说,物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些主张可以归纳如下:
关于人的问题,例如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凡是人法,只要不是“令人厌恶的法则”(odious statutes),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规定,则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关于物权问题,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物法无域外效力。
关于人的行为问题,适用行为地法,即“场所支配行为”;关于人的行为的法则,也有域外效力,即只要某一行为符合行为地法的规定,各国就均应承认它的合法性。
其他成就
巴托鲁斯对罗马法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但凡代表主权的国王基于某种认识而为某一行为,他不应受任何法律的阻碍,代表主权的统治者自己不应受任何法律的阻碍,并论述了沿海国可以对邻近海域享有所有权或主权的思想。
人物评价
巴塔路斯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尤其体现在他对法则条文本身加以分类,而不是从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来确定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实属本末倒置;而在对法则进行分类时,为了将人法和物法区分开,巴塔路斯又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以法则中词语顺序的先后来进行判断。例如“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这条法则中,主词是“长子”,故属于人法,有域外效力;而如果法则的表述为“死者的财产归长子所有”,主词就是财产,就属于物法,无域外效力。这样的做法也是很牵强的。
瑕不掩瑜,巴塔路斯在方法上的局限并不影响他作为国际私法
波特兰开拓者队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以他为代表的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在适应城邦之间经济交往的需要、总结了当时大量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国际私法的形成起着开创性的作用,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正因如此,后人将巴塔路斯誉称为国际私法的“奠基人”、“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