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质押
证券质押
证券质押是指将证券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的行为。当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或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纠纷和法律责任时,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相关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质押登记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
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列出出质人、质权人相关信息、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名称、代码、数量等;
- 质押合同原件;
-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 如出质人为国有股东,则需提供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 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审核通过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受理当日的数据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在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期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证券质押登记没有固定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时,除提交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列出出质人、质权人相关信息、质押合同编号、拟解除质押证券名称、代码、数量等;
-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如遗失,需提供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需提供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 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审核通过质权人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后,于受理当日结束质押登记,并在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期以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上的日期为准。对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情况,该公司还将向质权人出具剩余质物的质押登记证明。
第九条
对于已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质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完成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将相关数据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十条
同一天,如果证券公司已经受理了司法冻结并向中国结算申报成功,后者则不会处理该证券的质押登记。如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受理了质押登记,然后又受理了司法冻结,那么它将首先处理质押登记,然后再对已质押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如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受理了司法冻结,那么它将不再处理该证券的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
证券一旦进行了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之前,不得再次设定质押。
第十二条
已经被司法冻结、用于回购质押或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也将一同进行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在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将归属于出质人。获得的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如果因为主合同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当事人应先解除原有质押登记,然后重新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如果已质押的证券被司法冻结,只有在原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才能为其办理新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如果质押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质押当事人应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质权人在提交第四条第(三)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相关材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后,可以向该公司申请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
第十八条
质权人行使质权处置质物时,应遵守证券交易及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质押登记申请人应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质押登记费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应使用中文文本。如果有外文书写的内容,应附带经过公证的中文翻译版本。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概述
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