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由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
该
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
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
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
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授予勋章同时发给证书。
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1955年9月27日,首次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举行授勋仪式,授予196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人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它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独立自由勋章寓意着中国人民为追求和平正义,捍卫民族独立自由而不畏强暴、不怕牺牲,共同反抗外来侵略,捍卫民族独立自由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光辉历程,也是老一辈革命英勇奋斗,南征北战,建立卓越功勋的证明。
设立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决定奖励革命战争有功之臣。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 )》。
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这两项工作由总干部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为指导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中央军委于1955年1月23日发出 《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阐明实行军衔和勋章奖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并对评定授予的步骤和范围、评定的标准、 批准的权限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总干部管理部在当月召开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 规定受勋人员审定工作的分工。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战胜了国内外反革命武装力量,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有卓越功勋的,为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根据宪法第31条第l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 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
勋章设计
1953年,独立自由勋章由上海美术工作者协会的一名会员王通独立设计,象征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独立自由。独立自由勋章表现了1928年毛主席与朱总司令在
井冈山市胜利会师时候的场面,预示中国革命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独立自由勋章三级勋章质地分别为金质、金银质和银质,大小重量分别是:一级直径58毫米,56克。二级直径55毫米,45克。三级直径53毫米,35.5克。
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革命圣地延安宝塔山,宝塔后有流云纹饰,上方一颗红五星,四周环祥云纹饰,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勋章的背面均印有编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的名称、级别、年份等字样。勋章附有“勋标”,用锦缎编织而成,上面标明级别,一竖是一级以此类推。
授予规则
授予对象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八路军、
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两年以上,一直参加革命工作且没有发生重大错误的人员。
授予方式
1955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亲授;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举行授勋仪式。
授予流程
授予条件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
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
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相当于军级的
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授予
勋章同时发给证书。
颁授对象的产生过程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先由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的第一批名单,再审议通过决定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根据此决议于1955年9月23日发布授勋命令。1955年9月24日《
人民日报》刊印授勋流程以及授勋人员名单。
1957年6月1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授勋命令,授予黄永胜等196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同年6月20日,总政治部、
总干部部联合发出通知。通知中提出无特殊情况
勋章应授予本人,授勋仪式应由各单位政治部、总干部共同负责组织。1957年10月1日前将勋章授给本人,个别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稍延迟一些时间。1957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前夕,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军 种、兵种的领导机关和驻京部队,
沈阳市、
兰州市、
济南市、新疆等军区先后举行隆重的授勋典礼。
勋章颁发
1955年9月27日,首次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举行授勋仪式,授予196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人二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影响和意义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名族抗战爆发77周年纪念日,习近平总书记同两位抗战老战士和两名少年儿童共同为“独立自由勋章”雕像揭幕。这一永久性纪念设施是为缅怀在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解放过程中英勇献身的烈士们,纪念为追求和平正义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们,传承弘扬中国人民追求和平正义,捍卫民族独立自由,不畏强暴、不怕牺牲的斗争精神。
独立自由勋章是国家授予的至高荣誉,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独立自由勋章寓意着中国人民为追求和平正义,捍卫民族独立自由而不畏强暴、不怕牺牲,共同反抗外来侵略,捍卫民族独立自由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光辉历程,也是老一辈革命英勇奋斗,南征北战,建立卓越功勋的证明。
独立自由勋章见证了中华儿女在民族危亡之际,万众一心、不屈不挠、浴血奋战,波澜壮阔的全民族抗战历史画卷。独立自由勋章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