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于江苏铜山,研究生学历。1973年6月开始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21年1月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刘健受贿罪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及孽息、收益、涉案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0年10月13日,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健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人物履历
1973年6月至1975年11月,安徽省
五河县新集园艺场知青;
1975年11月至1979年6月,
蚌埠市宏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副书记;
1979年6月至1984年12月,
蚌埠市团委办事员、学少部长、办公室主任;
1984年12月至1988年4月,蚌埠市团委副书记;
1988年4月至1991年4月,蚌埠市团委书记;
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3年3月至1995年11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5年11月至2000年6月,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6月至2000年9月,州市委常委、市政府筹备组常务副组长;
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
2003年5月至2003年11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3年11月至2006年6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淮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淮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安徽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6年4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月3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20年9月,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向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
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以及国元控股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开除党籍
刘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忘本变质,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长期充当“两面人”;漠视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擅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甘于“被围猎”,热衷于帮企业主牵线搭桥、站台说情并从中谋利;自我放纵、道德败坏。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案件审理
2020年10月13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健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