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
联合国制订的在司法领域内保护囚犯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发布于1957年,全文分三个部分,共95条,主要有序言、基本原则、普通囚犯的管理标准及特种囚犯规则等内容。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全文分三个部分,共95条。
该规则规定: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1955年在
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
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1957年7月31日第63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予以核准。
第三部分对服刑中的囚犯、精神错乱和精神失常的囚犯、在押或等候审讯的囚犯、民事囚犯、未经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等民事利益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利和其他社会利益做了详尽规定。
该规则规定: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其中对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
联合国制订的在司法领域内保护囚犯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该规则提出了一系列具有
人道主义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