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指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内尽可能地实施其专利,导致本国技术发展受到影响的行为。专利权人拥有对专利发明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同时也负有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的义务。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拒绝发放许可证,或提出不合理条件,就会构成专利权滥用。各国普遍设有相关规定预防或制止专利权滥用,如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以及利用专利优势地位限制专利交易或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与专利制度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悖。实践中,专利权滥用常表现为
跨国公司利用专利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专利许可、专利池中的专利权滥用,专利网布局中的专利滥用,“专利渔翁”策略,“放水养鱼”策略,“恶意诉讼”策略等。
专利权滥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主体、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等四个方面条件。行为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行为方式应在专利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且违背专利权设置的目的。行为应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且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是故意的。
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公平市场竞争发展的障碍。专利权滥用行为并不必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只有在相关市场上产生市场支配力并造成
实质性损害或影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反垄断法所规制。反垄断法认定是否属于垄断行为,需遵循合理性判断原则。
TRIPs 协议继承了《巴黎公约》的精神,将禁止
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基本原则,并纳入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保障措施中。协议明确了禁止权利滥用符合其宗旨,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基本原则,并确立了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原则。
《反垄断法》为规制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
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其本身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专利标准制度已成为国际产业分工的基础。我国企业在技术和创新能力上的劣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足,使得我国企业在面临标准专利权滥用时处于弱势地位。此外,政府在专利标准化战略管理上的缺位与越位,也加剧了这一问题。
专利法规定了一系列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手段,包括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这些手段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的利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有时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或专利诉讼中的滥用诉权。这些案例表明,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