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
因年老体弱而提前退休的做法
离岗退养是指单位对接近退休年龄(一般指在5年内)的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实行离岗退养的做法。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由所在单位按一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疾病救济费的最高标准)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的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政策规定
1988年10月14日,劳动部的劳险字(1988)3号《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指出: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休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为此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注意事项
“离岗退养”又被称为“内退”,对内退的处理,国家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各地、各企业具体办理时的灵活性较大,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主要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1、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应继续缴费(企业和个人均应缴费),才能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2、内退应严格控制,不能成为变相的提前退休,退养费应从工资基金中列支,而不能从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3、对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如个人缴费年限(含税同缴费年限)在准备“退养”时已满15年,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应予退养,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时,再视缴费年限长短,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政策规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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