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上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务的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使用,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以及因此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