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与“社团法人”相对应,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例如诺贝尔(瑞典)基金等。财团法人只能以谋取公益为目的,设立时必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与社团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和议事机构,仅设有执行机构如理事会来处理事务,其目的、活动范围和宗旨均由捐助人的意志所决定。财团法人通常以基金会作为名号,以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等为目的而设立。除了一般的基金会之外,还包括宗教法人与其他特殊法人,如
私立医院、私立学校等。
财团法人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例如基金会和寺院。
德国的法律体制中,财团并不当然就是
民法上的法人,也包括了无法人地位的财团。具有法人身份的财团称为自主性的财团,没有法人身份的财团称之为
非自主性的财团。德国有“公法上的财团”与“私法上的财团”,并区分为公益性财团以及私益性财团。公益性财团为公益目的服务,私益的财团例如家族财团。财团的租税优惠采实质审查,非所有财团都享有租税减免,必须是公益财团并且符合德国租税通则有关公益目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财团法人的法律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定义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并将基金会分为境内与境外。
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如同
德国等
欧陆法系国家所具有的“财团法人”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具有非营利、公益性质基金会的法律性质规定,主要采非营利公司和公益信托的形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