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市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市文化和旅游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牌子,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旅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旅游产业的发展工作;制订本市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塑造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组织开展城市旅游创优、创佳活动;组织、协调假日旅游工作。
(四)负责旅游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国内旅游、出国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组织城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指导、协调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往和合作;指导本市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工作。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旅游资源和保护开发实行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本市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新建的旅游项目;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工作。
(六)依法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健身娱乐场所、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车船等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七)推进对
台湾省、
金门县旅游,负责厦台旅游交流,做好对台旅游研究,管理赴台、金旅游事务。
(八)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区旅游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十)研究和推进全市旅游行业的企业改革,探索和推动旅游体制改革和创新。
(十一)管理、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档案、督查督办、政务信息、提案(建议)处理、信访、保密、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旅游业务综合和管理旅游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
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会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指导、管理旅游信息化、办公现代化建设;指导、联系各区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处
研究拟订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和推动旅游体制改革和创新;组织实施旅游行业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负责旅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旅游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实施行业专业法的培训、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管理、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和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市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工作,组织对旅游景区(点)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假日旅游预报工作。
行业管理处
组织、指导优秀旅游城市、最佳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饭店、旅行社、"一日游"经营单位和境外旅游机构驻厦代表处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述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申办、审核(初审)、审批(报批)、年检(年审或星级饭店复核)和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导游人员服务标准;组织对旅行社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组织对旅游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和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工作,调查处理本市重大旅游投诉案件;指导、监督旅游安全工作;负责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的培训、技术等级、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纠风工作。指导、联系旅游行业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
旅游促进处
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宣传开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负责对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的分析、研究、预测;组织全市性的旅游展览、旅游节庆等大型的促销活动;指导各区的旅游节庆等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参与国内外旅游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指导开发旅游新线路;研究开发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推动旅游购物的发展;负责旅游对外交往和合作。
信息公开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厦门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厦门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旅游局网站《厦门旅游政务网》上查阅《指南》。
厦门市旅游局为
旅游系统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旅游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旅游局各工作处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旅游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厦门市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旅游局的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统计信息
(5)旅游业务受理
(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7)重要工作动态
(8)其他公开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厦门市旅游局编制的《厦门市旅游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厦门市旅游局在市旅游局网站《厦门旅游政务网》主动公开市旅游局的旅游信息,网址为。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旅游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旅游信息,应当自该旅游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旅游信息,可以直接在《厦门旅游政务网》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厦门旅游政务网》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1.开始执行时间:2008年5月1日
2.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厦门市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六楼厦门市旅游局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厦门旅游政务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厦门旅游政务网》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旅游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旅游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旅游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旅游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旅游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5.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旅游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市旅游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
厦门市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厦门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旅游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旅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旅游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旅游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旅游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