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自由是自由权的一种,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它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此外,集会自由也常用来指称在特定课题与政府对立之时,反对者有权就这一课题集会反对。
中原地区1989年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公民在行使集会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日本国宪法》第21条第1项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表现的自由。在日本,示威者有可能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检控。
徳岛市公安条例事件 (最高裁判所昭和50年9月10日大法庭判决)
泉佐野市市民会馆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7年3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