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
张志军,男,蒙古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东乌珠穆沁旗人,函授大学学历,无党派人士,1980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
2020年9月,张志军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组织要求、工作要求、道德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等。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志军开除处分。
人物履历
1980年11月至1983年10月,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职工;
1983年10月至1985年9月,通辽市财校财政学专业学习;
1985年9月至1992年12月,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股长;
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副局长;
1995年12月至1999年1月,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局长;
1999年1月至2004年3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副旗长(1998年7月至2001年6月,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4年3月至2013年1月,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锡林郭勒盟煤炭局局长;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盟煤炭局局长;
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张志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依法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张志军(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张志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开除公职
2020年9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张志军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张志军身为领导干部,无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规定和道德操守要求,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违反组织要求,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挥霍;违反道德要求;在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煤矿技术改造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乱作为,造成国家煤炭资源巨额损失。张志军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组织要求、工作要求、道德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志军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张志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志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志军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煤炭局局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张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内蒙古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志军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锡林郭勒盟煤炭局局长、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548余万元;被告人张志军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获刑
2020年12月25日,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张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张志军获刑12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志军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锡林郭勒盟煤炭局局长、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折合548余万元。2010年,被告人张志军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在明知涉案煤田不符合火区治理条件的情况下,以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名义违规签批上报,并最终获批。中森公司以实施灭火项目为名在涉案区域大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并出售牟利,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截至2016年,中森公司非法开采煤炭资源34万余吨,共造成国家资产损失9349余万元。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未发生煤田火情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上报煤田火区治理工程,致使国有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张志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产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志军受贿犯罪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逮捕
开除公职
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获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