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2017年4月19日上午,
东城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出席并讲话。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贵平,东城区委书记、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张家明出席。区委副书记、区长李先忠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