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玉庆,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江苏苏州人。曾任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日报社社长,
广东省记者协会副主席。戴玉庆早年就读于
复旦大学新闻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获法学硕士学位。他长期任职于中共中央机关报《
人民日报》。2012年,戴玉庆因涉嫌经济违纪被调查。2014年3月28日,戴玉庆案在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戴玉庆在庭上陈述时,对多数受贿指控予以否认,并当庭检举
广州市纪委书记
王晓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2015年4月17日,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受贿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诉机关对戴玉庆的受贿指控共有5笔。但庭审中,戴玉庆否认了其中3笔受贿指控。他说,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迫于强大压力而违心承认自己受贿。戴玉庆当庭检举
广州市纪委书记
王晓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戴玉庆称,王晓玲担任宣传部长时,试图干预广州日报经营业务,例如介绍亲属插手当时拟建工程报业大厦项目。戴玉庆认为,自己曾多次抵制上级干预业务正常开展,故而招致后来的打击报复。戴玉庆的发言被法官打断。法官提出,他所举报的案情与本案无关,应在庭外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后,戴向法警提出心脏不舒服。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2015年4月13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受贿246.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戴玉庆有期徒刑11年。戴玉庆不服一审判决,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犯受贿罪上诉一案。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捏造的。常勇强送戴玉庆200万元和梁振鸣送戴45万元均属虚构。戴玉庆和常勇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贿人常勇强在双规期间也同样被刑讯逼供,其证词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戴玉庆的供述都是办案人员不让其睡觉情况下所作,是非法证据。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坚持认为常勇强、梁振鸣应当出庭对质。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戴玉庆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佐证,其收受贿赂事实清楚。在庭审过程中,戴玉庆多次提到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自愿选择有罪供述,其供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明采信,不存在非法证据。庭审于下午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6年7月2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戴玉庆在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
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下属和某医科大学及其
附属医院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