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龄津贴
鼓励教师的一种岗位津贴
教龄津贴是国家对教师的一种补贴,是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发给的一种岗位津贴。1985年,教龄津贴明确了标准规定;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
教龄津贴执行范围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等。标准规定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且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原本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教龄津贴的实施具有物质鼓励和精神激励双重含义,提高教龄津贴是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教师工资收入、增加教师的职业荣誉感,都极具现实意义。
释义
教龄津贴是国家对教师的一种补贴,是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发给的一种岗位津贴,彰显了社会对教师群体的尊重和敬意。设立之初,曾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
历史沿革
历史背景
推进教育现代化,教师是关键。师资是教育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师资建设一旦出现问题,对教育的后续发展产生的危害是无法挽回的。师资建设水平只有连续地有梯度地向上提升,才能确保教育实现现代化。国家设置并实施教龄津贴的首要原因是教师工资收入低和教师职业缺乏社会吸引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把教龄津贴作为特殊工龄津贴,已考虑到为确保教育事业长足发展需要加强师资建设问题。
发展历程
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教龄津贴明确了标准规定。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教龄满5年至20年以上老师,每月可获得3元至10元不等津贴。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工龄工资项目,考虑到教育事业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2014年10月1日,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调整教龄津贴,有效解决中西部农村教师工资偏低的问题,以及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2022年,教育部还把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写入工作要点,研究形成了《关于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的实施方案》。2023年,教育部明确提出教龄津贴最高按600元/月发放,被认为是教师待遇提升的重要一步。截至2024年4月,中小学教师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工资倾斜政策。
执行范围
教龄津贴执行范围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津贴标准
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对教龄津贴标准规定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其他津贴,包括班主任津贴和特殊教育津贴等,是对那些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教师的一种报酬补偿。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计算办法
(一)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二)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三)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五)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六)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其他规定
(一)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二)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价值意义
教龄津贴的实施具有物质鼓励和精神激励双重含义,提高教龄津贴是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教师工资收入、增加教师的职业荣誉感,都极具现实意义。
教龄津贴具有“以年龄论收入”制度深意,教龄越长则补津贴的标准越高,这种正向激励的机制,有助于让教师长期扎根一线从事教育,达到“待遇留人”的效果。教书的年龄越大,从事教学的时间越长,则教龄津贴越高,收入也会越高。教龄津贴作为教师收入中的重要构成,可以大有作为并发挥杠杆支撑作用。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靠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而脱离教师职业特点绩效工资和职称工资,无法让大多数教师感受到公平的获得感,无法全面调动广大一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重视教龄津贴的特殊作用,实事求是承认绩效工资和职称工资的缺陷,认识到这种结构工资不具备普惠性质,而教龄津贴的特殊性是普惠性,只有普惠性的政策才有长久的激励教师终身从教的作用。
社会评价
教龄津贴初衷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教师工资已今非昔比,但教龄津贴依旧可以发挥弥补职称工资弊病的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立教龄津贴不仅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重视,也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新京报评)
教龄津贴的初衷是展现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随着公众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教龄津贴也该随着名义工资的提高而提高,不该“原地不动”。(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评)
如教龄津贴能水涨船高,与教师工资同比例增长,教师就不会过于看重职称评聘,也不至于为了涨工资而评职称,有利于教育的良性发展。(澎湃新闻评)
参考资料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衡阳技师学院.2024-09-15
目录
概述
释义
历史沿革
历史背景
发展历程
执行范围
津贴标准
计算办法
其他规定
价值意义
社会评价
参考资料